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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个人所得税法在两处进行了修改,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就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正式由现行的800元,提高至1600元。(10月27日中新网)
近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调整个税起征点问题,随着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表决通过,已经一锤定音。笔者认为,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确定为1600元,是全国人大在听取各方面意见、考虑各方面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科学决定,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对这个个税起征点,可以说群众、专家、政府三方都是满意的,是皆大欢喜的一个结果。
首先,群众满意。对于个税起征点的问题,群众的认识更趋于感性,对多提高一些个税起征点的呼声比较大。这次个税起征点提高到1600元,是现行800元的两倍,等于给个人免税的费用增加了一倍,这有利于中低收入阶层,受益最大的是普通的工薪阶层,大家都在不同程度上提高了消费水平。尤其令广大百姓高兴的是,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还特别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使那些高收入者逃避和偷漏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受到了限制。
其次,专家满意。与群众的呼声相比,专家对调整个税起征点问题的认识更趋于理性。在专家当中主要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是采取渐进式的调整,防止引起大的社会震动;另一种是采取激进式的调整,做到一步到位。这两种意见应该说都有一定道理,或者说都有利有弊,但从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经验来看,采取渐进式的政策比较稳妥,所谓一步到位也只能是相对的,没有一劳永逸的政策。因此,最后确定的个税起征点,体现了多数专家的主流意见。
再次,政府满意。在调整个税起征点的问题上,政府的态度可能更中立一些。一方面,提高个税起征点,可以相对增加个人的可支配收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刺激国内需求,拉动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个税起征点定得过高,将影响财政收入,不利于国家集中资金办大事,最后还会损害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政府也希望确定一个在财政和个人之间相对平衡、都能接受的个税起征点。值得一提的是,这次调整个税起征点后,全国各地都要执行同一标准,增强了执行税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也有利于中央政府对税收的管理。
个税起征点的调整牵动了亿万人的心。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个税起征点由一审的1500元调整为二审的1600元,虽然只提高了100元,但这是在听取公众意见后做出的调整,其意义绝不是用100元能够衡量的。笔者认为,这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体现了创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必将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并将在民主法制建设中留下光辉的一页。(作者:罗天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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