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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为交警戴上“紧箍咒” 防止滥用执法权力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5年12月15日 08:48 来源:

  工人日报消息:在重庆,如果一辆正常行驶的车被拦下,交警可能面临行政处分。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关禁闭。

  这是记者近日在首次提交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上,看到的相关规定。重庆市人大有关负责人称,该条例的出台意在控制执法的随意性,防止滥用执法权力,为交警戴上“紧箍咒”。

  “随意”执法惹官司

  11月17日下午,重庆沙坪坝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两起状告交警部门的行政案件。其中一起是一驾驶员在斜坡上被交警拦下接受执法检查时,无人驾驶的车辆倒退撞死路边行人。死者家属认为,交警的执法行为有违法成分,不应在不宜停车的地方拦停正常行驶车辆。

  记者在庭审现场获悉,今年7月29日上午8时许,一辆重型货车行至重庆沙坪坝区杨公桥大川花园斜坡路段时,因为车辆前面没有按规定悬挂车牌,被正在路上执勤的交警陈某拦住。

  据驾驶员朱晓东称,他按照交警要求将车停放在斜坡上,没有熄火就下车往回走,去接受交警执法。停车约5分钟后,车突然倒退下滑,并将路边行人、70岁的赵家轩碾压死亡。

  事后,交警认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11月初,沙区法院也以交通肇事罪对朱判刑1年。

  赵家轩女儿赵琳认为,事发地是陡坡路段,如果驾驶员不离开车辆,就没有这场悲剧的发生,而驾驶员离开车辆是为了接受交警执法。为此,她认为,父亲的死和交警执法有因果关系,遂在9月底将执法的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支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交警拦车检查的行为违法。

  ??赵家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搬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该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交警六支队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辩称,他们的执法交警具有执法资格,当时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车牌悬挂的相关规定,对驾驶员进行检查的。当时只是要求驾驶员将车“停放在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未要求其停放在坡道上不熄火。

  ??虽然这起案件尚未判决,然而,在交警执法中,双方对于交警是否存在执法的随意性以及滥用自由裁量等关键问题存在诸多分歧,从而对簿公堂的事件已经屡见不鲜。对于如何限制交警滥用权力,已经成为热点话题。

  规定限制交警执法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交通违章行为按照简易程序处罚的,可由一名交警实施(罚款额为50~200元)。

  “简易程序决不是‘随意程序’。”一位同样因为对交警的执法提出异议并且对簿公堂的律师刘先生表示,自己打官司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交警严格依法行政。

  “关键在执法行为是否规范。”重庆衡信律师事务所唐用强律师称,交警按照简易程序处罚时,由于条件所限和执法不规范,如果交警仅凭自己认定就开罚单,惹上官司后却又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最后难免败诉。

  为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规范通行秩序和提高通行效率,同时也规范公安交管部门和交警的执法行为。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对违规交警作出了严格的处罚规定。

  这些行为包括:违规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驾驶证;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如实填写罚款额;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不及时出警,发生严重交通阻塞时不及时疏导以及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行为。很多驾驶员认为,凡是被交警纠正的违章行为,都意味着被罚200元。而该草案中规定,今后,轻微违章并且不影响道路通行的,交警可以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短评??

  法律并非弹簧执法绝非卖菜??

  一段时间以来,个别交警随意罚款、胡乱喊价,罚与不罚、罚多罚少全凭他们兴之所致,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交警是执法的主体,他们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尺度对违法对象予以执法,该扣分就扣分,该罚款就罚款。交警不能胡乱提高罚款标准,也不能任意降低罚款数目,因为他们没有对法律的裁量权和解释权。而在一些地方,在部分人口中宣称的“法律的弹性”下,刚性的法律变得可圆可扁、可紧可松、可伸可缩、可捏可揉,经过这些人一次次“裁量”和“解释”,法律变得柔软无比。执法不能拒绝人性化,法律也不能没有弹性。但请不要忘了:法律并非弹簧,执法绝非卖菜。片面强调和夸大法律的弹性而忽视法律的刚性和边界无疑是本末倒置。因此,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严格执法,充分维护法律尊严,而不能像商人一样把执法当交易,去欺骗执法对象或者与其讨价还价。

  这正是重庆通过地方法规对交警执法行为作出严格规定的意义所在。(记者李国张晓峰)

责编: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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