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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原创] 让威慑机制走进百姓生活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01月24日 15:52 来源:
    专题:网评天下精华版

  最高人民法院23日透露,正在建立的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要与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信息管理系统链接,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通过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融资、置产、出境、日常高消费等手段,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

  法律的约束,是一个社会最具有规范性、威慑性的行为规范。但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地方在司法过程中,经常出现执行难的现象。一些对法律怀有崇敬心情的公民,经历许多曲折打赢了官司,得到了公正的判决,但最后却得不到执行。这就会让一些人感到通过法律诉讼的成本太高,从而降低了法律的公信力;而一些违法者也从中看到了希望,感到违法可能并不可怕。因为他们通过转移资产,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使自己的不好的行为没有受到及时的处罚。

  执行难,损害的是法律的尊严,破坏的是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当法律的权威受到挑战,人们就会对社会的公正产生质疑,使他们不愿意走合法的程序,而是通过不正常的手段去处理各种问题。因此,建立国家威慑机制对于维护国家法律的威信,增强公民对法制的信任程度都有很大的意义。

  要建立好真正的威慑机制,我觉得有几个方面的工作需要我们去做。

  一是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有的执行人员不负责任消极执行,有的办关系案、金钱案阻碍执行,有的则不守程序违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副主任葛行军对此并不掩饰:“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院执行队伍先天不足,后天又培训乏力,调整、调配困难,造成执法水平不高。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如果缺乏了这个基础,即使是几十个部门联手,恐怕也能以达到效果。

  二是加大对地方政府行为的约束力度。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仍然存在而且还是相当严重,这主要是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一般作用于被执行人在本地区、申请执行人在外地的执行案件,由于诉讼当事人分属不同地方的诉讼案件,民事判决的执行结果在一定的程度上与地方利益相联系,因此,地方保护主义主要来源于各地方政府;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囿于地方利益而忽视法制性原则;在地方性法规及地方规章之外,滥发规范性文件,滥用行政手段;对国家法律执行不力,下位法违背或架空上位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对地方的行为用法律来规范,如果地方政府仍然可以任意行使权力,国家威慑机制只能威慑普通人,那么威慑机制的作用就要打折扣。

  三是加强协作部门之间的有效联系。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工作一旦多个部门联手,往往是红火一阵子,因为他们之间只是一种配合的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只是一种配合的关系,这些部门是不是能认真负责,也是需要我们关注的。这就要求我们明确各自的职责,加大问责力度,使他们真正有某种义务,从而使他们也感到威慑。

  我们相信,只要我们解决好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工作,执行难就会成为历史。中国的法律、制度将成为一把高悬的宝剑,时刻提醒人们做个遵守法纪的公民,我们的社会生活就会更加规范,我们的政府和司法机关就会有更高的威信。(作者;王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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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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