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02月13日 07:17 来源:
新京报消息:下月1日起,中国将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以法律来规范中国各级政府、部门、团体及个人防治艾滋病的行动,《条例》保护艾滋病感染者及艾滋孤儿的婚姻、就业和受教育权利,同时也要求艾滋病感染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尽量避免感染他人。《条例》指出,地方政府防治艾滋病不力将被严惩。
昨天,国务院公布了温家宝总理签署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条例》分为“总则”、“宣传教育”、“预防与控制”、“治疗与救助”、“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七章,于2006年1月18日由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地方政府防艾不力将被严惩,构成犯罪将追究刑责;医疗机构不得拒诊艾滋病人和感染者;艾滋病感染者享有婚姻、就业、入学和保护感染信息等权益;县级以上政府应向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提供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免费为感染艾滋病的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母婴阻断治疗和咨询;生活困难的艾滋病人遗孤可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公共场所内不放置安全套将受处罚。
中国卫生部、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在春节前夕联合评估、发布的中国艾滋病疫情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底,中国约有65万(54万-75万)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其中艾滋病病人约7.5万人,平均人群感染率0.05%;去年中国新发艾滋病病毒感染约7万人,约有2.5万人因感染艾滋病死亡。注射吸毒和性行为已经成为新发艾滋病感染的主要传播途径,中国艾滋病疫情正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蔓延。本版采写/本报记者魏铭言
条例解读
《艾滋病防治条例》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防治艾滋病工作有了法律规范。本报就此采访几位专家,对条例内容进行了解读。
公共场所不供应安全套将受罚
●条例规定
新华社受权发布《艾滋病防治条例》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否则,由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国情现状
安全套是控制艾滋病传播的重要而有效的干预措施,目前性接触已成为新感染艾滋病的主要渠道。中国现有艾滋病感染者中,约有43.6%是经性传播;在2005年新发的7.5万艾滋病感染者中,经性传播的比例达到49.8%,将近一半。因此,在全社会推广使用安全套已成为中国防治艾滋病的迫切需要。
●解读
中国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吴尊友指出,一个城市或一个区域内,安全套的推广应该有一个规划和各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比如说安全套自动销售机放在哪儿,由谁负责维护,免费安全套应优先供应给哪些重点人群,等等。这些工作还是刚刚开始,需要《条例》来推动,各部门进一步协调。
全国将开展吸毒人群药物维持治疗
●条例规定
新华社受权发布《艾滋病防治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国情现状
目前中国推行的药物维持疗法是世界许多国家防艾历程中都曾经和正在使用的美沙酮替代治疗。由疾病控制工作人员监督,吸毒成瘾者每天服用核定剂量的美沙酮,可替代吸食毒品;循序渐进,可使吸毒者远离毒品,避免因吸毒特别是注射吸毒而感染艾滋病。
目前,中国有21个省、市开展了128个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试点。
●解读
中国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吴尊友指出,药物维持治疗将和公安部门的强制戒毒相配合。下一步,国务院防艾办将协调卫生、公安、药品监督部门成立评估小组,对各省、市的艾滋病流行情况和吸毒状况进行评估,同时各地方政府也将展开这一工作。接受药物维持治疗的吸毒者,主要应该是强制戒毒后复吸,或无法接受强制戒毒的高危人群。
医院不得拒诊艾滋病感染者
●条例规定
新华社受权发布《艾滋病防治条例》指出: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
●国情现状
目前有的医院在进行很多检查和治疗前,要求患者先接受艾滋病筛查;如果发现患者是艾滋病感染者,有的医院及部分医务工作者会以此为由,终止对患者其他疾病的诊疗,患者只能转入传染病医院就诊。
一些医务工作者虽然为艾滋病感染者进行诊疗服务,但会有意无意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其他患者区别对待。
●解读
北京地坛医院艾滋病治疗专家徐克沂教授指出,定点医院对本院接诊和其他医疗机构转诊来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应及时诊治,坚持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前来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
定点医院收治的艾滋病患者发生其他疾病,超出其诊治能力的,应邀请具备相应诊疗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会诊,会诊医疗机构应优先安排。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防艾
●条例规定
新华社受权发布《艾滋病防治条例》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国情现状
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和资金支持,国内一些防治艾滋病的非政府组织尚没有注册,有的只能做工商注册。这种现象造成一些致力于艾滋病防治的组织或个人举步维艰。
政府已经认识到非政府组织在国家治艾历程中的重要作用并开始与非政府组织联手治艾,比如给性工作者提供安全套、给药物依赖者提供美沙酮和洁净针具。
●解读
清华大学教授、艾滋病防治问题专家李?指出,《条例》还不能解决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但它表明了政府联合社会公众共同防治艾滋病的决心,以及具体行动。
更具体的行动其实政府已经在做,卫生部近两年来已经拿出了几百万资金给非政府组织,由他们在基层的公众中宣传艾滋病防治,开展行为干预和同伴教育。
新闻背景
流动人口是防艾瓶颈
根据卫生部《2005年中国艾滋病疫情与防治工作进展》报告,中国约1.2亿流动人口是中国防艾工作的一个“瓶颈”。大多数流动人口缺乏防艾知识,一些地方政府将户籍作为享受艾滋病防治政策和提供抗病毒治疗的条件,使很多流动的艾滋病感染者的病情得不到及时发现和控制,还存在进一步传播危险。
卫生部指出,目前中国艾滋病防治面临的主要困难是: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对艾滋病危害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尤其是在基层市、县,多部门和地区之间协同防艾的机制仍未建立:“四免一关怀”政策落实不平衡,一些地方的艾滋病病人不能及时得到抗病毒治疗,一些艾滋孤儿无法免费上学,生活没有保证;相当多的艾滋病感染者仍在寻找中,他们还面临得不到治疗和继续感染他人的危险;社会公众对艾滋病仍有歧视,但居民自我防治艾滋病的意识不强;对吸毒、性服务等染艾高危人群的行为干预工作仍在试点探索中,覆盖面不广。
艾滋病向一般人群扩散
根据卫生部中国艾滋病疫情最新评估报告,当前我国艾滋病疫情呈现六大流行特点:艾滋病疫情仍呈上升趋势;艾滋病流行范围广,地区差异大;三种传播途径并存,吸毒和性传播是新发感染的主要途径;艾滋病人死亡情况严重;艾滋病由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艾滋病疫情存在进一步蔓延危险。
最新评估数据显示,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构成发生了较大改变,专家们一向担心的艾滋病性传播比例大幅提升已经开始。在我国现有艾滋病人和感染者中,经注射吸毒传播占44.3%,经性传播占43.6%,经采供血/血制品传播占10.7%,母婴传播占1.4%。2005年新发生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经性传播占49.8%,经注射吸毒传播占48.6%,母婴传播占1.6%。
监测资料证实,艾滋病正由吸毒、卖淫、嫖娼等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云南、河南、新疆等省份的部分地区,孕产妇、婚检及临床检测人群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率已经达到或超过1%。由此可见,我国个别地区艾滋病流行状况已达到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界定的高流行水平。
《艾滋病防治条例》要点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家属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人不同意任何单位不可公开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信息
●医疗单位不得因病人是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推诿拒绝治疗
●艾滋病防治知识将纳入大中学校有关课程
●政府部门不宣传防治艾滋病知识违反条例将受处罚
●我国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吸毒人群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公共场所内不放置安全套将遭到处罚
●国家鼓励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
《艾滋病防治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全国艾滋病疫情现状(根据卫生部2005年全国艾滋病疫情评估报告)
全国现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65万,其中艾滋病病人约7.5万。
2005年新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约6万- 8万人,新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经性传播占49.8%,经注射吸毒传播占48.6%,母婴传播占1.6%。
全国艾滋病疫情仍呈低流行状态,但感染率呈上升趋势,局部地区和重点人群已经出现高流行,疫情正在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传播途径以注射吸毒和性接触传播为主,经性接触途径感染艾滋病病毒人数明显增加。
艾滋病感染者承担义务
1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2 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3 就医时,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4 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5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6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编: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