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02月25日 18:13 来源: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记者 邹声文、陈菲)原来的审计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草案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根据具体情况,除可申请行政复议外,还可提起行政诉讼或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在25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就草案审议结果作了报告。
蒋黔贵说,针对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的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情况,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和审计署研究认为,审计机关对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对政府部门等单位属于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的解缴、下拨、使用等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不服的,应提请本级政府处理。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修改为: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蒋黔贵说,修正案草案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检查。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对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等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为其所作的审计报告,审计机关不宜检查。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审计署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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