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制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将于2002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
据央行有关人士介绍,《细则》共7章113条,分别就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与登记、业务范围、任职资格管理、监督管理和解散与清算等方面管理工作的实施进行了详细规定。
按照《细则》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家及两家以上分行的外国银行,应指定主报告行,负责其在中国境内各分行的并表工作。人民银行根据外资法人机构的风险状况,可以对其资本充足率提出特别要求;人民银行对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的有关管理办法参照外国银行分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资金融机构如果违反《细则》,人民银行将按照《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据介绍,自2002年2月1日《细则》施行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1月4日发布的《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办法》、1996年12月2日发布的《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1997年5月15日发布的《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和1999年4月21日发布的《外国银行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操作指引》同时废止。(张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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