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饭店业协会:制定这条规定有四点理由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负责人日前发表文章介绍了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在《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规定“饭店可以拒绝客人自带酒水进饭店用餐”的理由。
首先,这种规定是国际饭店业通行的国际惯例。无论是饭店业发达的欧美国家,还是我国周边的国家,饭店是不允许客人自带酒水在饭店享用的。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曾向香港饭店业协会总干事了解香港的做法。据介绍,香港的饭店一律不允许客人自带酒水去饭店享用。
其次,企业有经营自主权。饭店除了按星级标准中的规定提供必备的服务项目外,提供什么服务项目,不提供什么服务项目属于企业正常的经营范围,其他人无权干涉。
第三,旅游饭店综合成本较大。客人在饭店用餐,不仅品尝着可口的菜肴,而且享受着豪华餐厅的浓厚文化氛围、舒适的空调、柔和的灯光、悦耳的背景音乐、考究的家具和餐具以及热情周到的服务。饭店内的餐饮价格之所以高于一般场所,这其中就包含了这些间接的综合成本。饭店是企业,企业经营是要考虑经营成本的。如果今天客人可以自带酒水到饭店享用,明天就可以自带饭菜来饭店享用,后天就可以提个茶壶到饭店大堂一边品茶,一边观看钢琴表演、爵士乐演奏,这将影剧院响饭店的正常经营。如同人们去电影院看电影,观众在影院中观看自带的电影拷贝、录像带行不行?答案是否定的。
第四,饭店要对用餐客人的食品卫生安全负责。如果饭店允许客人自带酒水,餐后出现问题,责任将很难界定。
消费者:这是对饭店酒水高额利润的保护
一位消费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饭店里酒水价格长期偏高是消费者拒绝接受饭店提供的酒水的主要原因。
这位消费者举例说,一瓶高度五粮液在市场上卖300元左右,有的饭店里要卖480元左右;市场上一瓶酒鬼酒也就卖250元左右,有的饭店里却要卖550元左右;一瓶普普通通的可口可乐、露露、椰汁等饮料在市场上也就两三元左右,可到了一些饭店里就要卖18元、20元。
一些消费者认为,通常宴席的毛利在30%、40%左右,甚至更多。只要经营得当,餐饮的利润还是相当可观的。如果再在酒水上做出对消费者不利的规定,就不合乎情理。靠酒水“宰客”是不少饭店经营的一大“特色”,顾客自带酒水等于断了经营者的一条生财之路。制定这条规范,其实是对一些饭店酒水高额利润的一种保护。
律师:与法律规范抵触的行业规范无效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谷辽海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行业规范如果与强制性法律规范相抵触的,那么行业规范就是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
谷辽海律师说,饭店“谢绝客人自带酒水”,这是强制性交易行为,违背了自愿和公平的原则,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尽管这是旅游行业的一个规范,但是旅游行业规范不能对抗在各行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强制性法律规范。这些强制性法律规范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谷辽海律师说,这些强制性法律都规定了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还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中消协:行业自律对消费者并无法律效力
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行业自律对消费者并无法律效力。
他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的具体规定如果与此规定和我国现行的其它法律法规相冲突,应视为无效。
这位人士说,《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是行业自律,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规定。这个行业规范只对协会的会员具有约束力,对其它非会员单位饭店不具有约束力,对消费者而言并无法律效力。
中消协有关人士说,中消协支持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对行业进行自律规范。在自律过程中,要注意避免发生“价格联盟”一类的负面作用。他说,希望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的会员旅游饭店在经营过程中,能够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尊重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优质服务,通过塑造社会良好的企业品牌形象,来获得消费者更多的赞成票。
法律专家:双方都不违法,但公平诚信才能赚到钱
记者就“饭店谢绝自带酒水”问题专门采访了法律专家。
民法专家何山说,饭店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其商业经营的自由,谈不上违反法律、侵害消费者权益,但可能把一部分消费者拒之门外,造成生意不如以前红火。这条规定,对消费者没有法律约束力,消费者如果不愿接受,可以不去这些饭店用餐,这也是合法的。
“但是,消费者不来消费,用‘开瓶费’堵住客源,对饭店是没有任何好处的。现在的饭店业并非火爆到天天高朋满座,而是经常客不盈门,到时市场自会说明一切。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规定可能会造成对一些饭店高额利润的保护,但是否是暴利行为,还要靠价格法来界定,规定本身并不是核心问题。”
何山还说,开瓶费能不能收,必须事先告诉消费者,要做到“有言在先”。客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就不能收开瓶费,否则责任在饭店。同时饭店也该想一想:何必为一瓶矿泉水,把一桌饭的利润都“谢绝”了?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经济法研究室副主任刘俊海博士认为,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作为行业协会,有权提出“要约”,这在合同法上不成问题。但这是自主范围内的行业规章,对所有会员饭店具有约束力,而法律却并未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进饭店。
刘俊海说:“关键问题是,如果饭店一方面禁止自带酒水,另一方面却以较高价销售自己的饮品,那么我对这项缺乏自醒其身的‘自律行为’感到遗憾。那无非是‘赶人入穷巷,穷巷狗咬人。’有悖于公平、诚信原则,百姓也不愿看到。”
“消费者为什么选择自带酒水?因为一些饭店价格太离谱!这种情况下,一般中低收入的消费者就不接受,这是自带酒水的真正原因。饭店可以进行合理的约束,但首先要尊重消费者的权利。如果价格合理、消费者能接受,自带酒水现象自动就会减少。”
“要想拿到一个利益,就必须让出一个利益,这是正常智商的商人应该懂得的。今年,建立社会信用制度是治理整顿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诚信是企业立足立本,要考虑行业发展,可持续的发展。”
“伤害人的心很容易。当客人因酒水问题而不走进你的饭店时,这些老板恐怕哭都晚了。老百姓可以用钞票投票,也可以用自己的脚投票。贪图营营小利,不是大聪明。我们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外来竞争对手越来越多。占有市场、发挥竞争优势,研究研究怎么成为大企业的问题,这才是该做的事情。” (顾静 齐中熙 张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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