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国际消息:中国证监会昨天发布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首次明确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我国证券市场的条件和程序。这两项《规则》将于7月1日起实施。
根据这两项《规则》,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外资参股基金公司包括境外股东认购股权的境内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或者是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经营的业务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以及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
《规则》指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该与境内综合类证券公司相同。其境内股东,应至少有一名是内资证券公司;但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不受这一限制。《规则》规定,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境外股东持股比例累计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一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证监会强调,未取得证监会颁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不得开业,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在外资参股基金公司方面。《规则》明确,外资持股比例或在外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不超过33%,三年后这一比例不能超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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