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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布《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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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28日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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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昨天发布了《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这一办法将从7月18号开始施行。
《办法》规定:外国金融机构申请设立代表处,应当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并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5个或5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可以申请设立总代表处。经批准设立的代表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批准证书,有效期为6年。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代表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自该代表机构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设立申请。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设立代表机构,也参照这一《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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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曹劲 来源:央视国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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