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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半小时》:上海市把商品房写进《消法》   
07月11日 21:58

    最近,上海市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提上了议事日程。这一次修订工作引人注目,原因就在于第一次将商品房写进了《条例》的修订草案。如果这个修订草案获得通过并实施,就意味着将来在上海市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出现的欺诈行为,将按照《消法》“退一赔一”的原则进行处罚。虽然这个修订草案目前仍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过程中,但在上海市各界已经引起了不小的震动,《经济半小时》记者高杨在上海对此事做了一番调查,现在我们就来接通他的信号。

    问:高杨你好,现在这份草案的审议进入到了一个什么阶段?

    答: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修订草案已经在6月20日和21日,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的第40次会议上进行了审议,从6月24日到现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已经把这个草案在《解放日报》、《上海法制报》上全文刊登,目前是正处于一个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阶段。

    问:对商品房退一赔一这块内容有没有争议?

    答:我在采访上海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黄钰的时候,他告诉我说从他们目前收集到的意见的汇总情况来看,确实对商品房是否应该退一赔一存在较大的争议,作为广大的消费者他们当然很赞同退一赔一的规定,而作为一些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比如建委和法院它们就对退一赔一的规定并不完全赞同。

    从《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全文公布到现在,上海市人大法工委已经接到市民的来信来电近200件。与此同时,市人大法工委还先后召开了7个座谈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草案》的意见。在新修订的《草案》中,首次将商品的“建筑结构、面积构成”列入消费者知情权的主要内容。然而就是新加入的这一有关商品房的条款,引起了一场不小的争论。

    上海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黄钰说,商品房争议的核心最大的争议,其实也是关于消法当中关于退一赔一这种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不是要适用于商品房。

    黄钰介绍说,主张“退一赔一”的人认为,商品房也属于商品,因此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应该受到《消法》的保护;而持反对意见的人则表示,商品房在交易数额和生产流程等方面存在特殊性,因此在产生买卖纠纷时应与普通商品区别对待。黄钰说,目前多数消费者是希望把它纳入到消法调整当中来。

    上海市消费者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01年,全市有关商品房的投诉为1040件,占全年投诉案件总数的4.57%,而今年1-6月份,这个数字就达到了632件,占上半年各类投诉案件总数的比例为5.74%。商品房问题已成为上海市消费者投诉的焦点和热点。

    黄钰说,因为消费者觉得他和开发商相比消费者显然处于弱势地位,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消费者希望能够有这样一种对开发商的制约措施。

    这次修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是由上海市消协提出的,上海市消协为什么要把商品房写入《条例》的呢?我们联系到上海市消费者协会的副会长顾仁达。

    问:顾先生你好,这次明确的把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部分,退一赔一纳入新的草案是出于什么考虑?

    顾仁达 上海市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商品房应该是从经营者和消费者形成一种消费关系,它只要是形成消费关系应该一视同仁,不要因为它是数额大就不是属于保护范围之内,既然是消费关系就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畴,这既有利于规范市场,又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更利于使房地产市场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

    问:那么在新的条例中,对于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以及退一赔一,有没有一个认定的标准?

    答:对于欺诈行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间规定得很明确,主观故意隐瞒了事实或者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判断,它就属于欺诈。具体操作中间,退一赔一,因量比较大,操作上比较困难。

    我们的记者在上海市消协了解到,由于目前在《消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商品房买卖中出现纠纷如何裁定,因此,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房如出现质量不过关、面积缩水等问题时,经常是向消协求助,但却得不到相应的法律支持。如果上诉到法院,当事人的律师往往会建议原告提出依据《合同法》进行赔偿的请求,这样胜诉的机率会远大于提出退一赔一的请求。那么为什么在现实判案中会存在这种障碍呢?我们接通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厅盛勇强的电话。

    问:盛先生你好,在你审理的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有关欺诈行为,按照退一赔一的规定能否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呢?

    盛勇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现在在上海还没有这样的案例。

    问:那你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答:因为房产交易主要是一个合同关系,目前在司法事件当中对于因房产交易而引起的一些纠纷主要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去进行调整。

    问:既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经做出了规定,为什么这些法规不被作为判案的依据呢?

    答:对于这个问题实践当中有不同的认识,有一种观点认为房产商品与一般的普通商品有非常大的区别,房产作为一种资产而不是一种普通的消费品,所以不应该纳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进行调整。据我所知,消法当中没有明文的规定说房产交易的纠纷是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进行调整,对于这些问题最后的决定应当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去做出最后的决断。

    问:在这次新的草案中已经明确了商品房是商品,这对以后的判案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呢?

    答:如果这个草案最后通过的话,那么对我们人民法院来说首先是要认真地贯彻执行《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条例规定当中的一些问题,将通过司法实践慢慢地积累一些成案的经验。

    上海将商品房写进了《条例》的修订草案,那么作为另一方当事人,房地产开发商对于这部草案的态度又是如何的呢?

    问:徐先生你好,大家都想知道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对这条还在审议之中的法规是怎么看的?

    徐麟祥 上海城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作为大宗商品退一赔一,对房产商的压力是比较大的,退一赔一,看我们的房屋质量或者面积在哪些方面发生的情况,所以我认为消协在推出政策的同时,应该配套其它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我们的市场,规范房产开发商的同时也要规范与房产开发的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

    问:有些观众认为商品房是特殊商品,那么房地产开发商对商品房的属性是怎么看的呢?

    答:虽然它的标价是比较高,作为一种商品是肯定的。

    问:假如这个草案获得通过并且实施,你觉得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会有什么影响?

    答:这要求房产开发商能够在塑造自己品牌的同时要关心市场,注意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变更。

    应该说新草案的推出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有着促进作用,这对于开发商而言也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但是,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前,除了开发商以外,施工单位、验收单位等部门也参与了商品房的建设,在其中如何明确他们与开发商之间的责任关系,是现在开发商最关注的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1994年颁布的,上海此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 对商品房也做出了 “退一赔一”的规定。那么,各地的地方立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什么样的关系呢?今天我们把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的主任王前虎请到了演播室,听听他的意见。

    问:王主任你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对于商品房欺诈部分退一赔一,有没有规定过?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四十九条有着明确的规定。

    问:这次上海(地方)立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内容上有没有相重复的地方,有没有相抵触的地方?

    答;地方立法和行政规定的制定都是在固有的国家的法律的原意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和量化,目的是为了提高它的可操作性。

    问:那么您认为他们为什么要制定这些更加严格的规定?

    答:能够把这个条款写进去,那么无疑对规范商品房市场是一个强有力的措施。

    问:这次上海(地方)立法从某种意义上是不是还可以这样理解,它是关于商品房商品属性界定的一次争论,是不是这样的?

    答:商品房本身把商品两个字放在房前面就是对它本质属性的一种界定,无论是建设部也好或者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没有一个机关说商品房不是商品。

    问:如果这个属性明确的话,您认为会给消费者带来什么样的好处?比如象上海的地方法规退一赔一会不会实现?

    答:如果写进地方立法中,这个一定会实现的。实际上在前一阶段,我们知道,大连还有吉林省的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都曾经判决过消费者购买商品房过程中遭受欺诈,获得了退一赔一这样的判决书。

    除了吉林和大连,浙江省在2001年1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也对商品房退一赔一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把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具体化、明确化,法律的日益完善和明确,对于商品房市场的发展也将起到积极作用。(高杨、杨莱莱、宾芳)



责编:刘琼 来源:央视国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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