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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人偷漏税”与“牛羊放屁征税”谈起   
08月01日 11:05

    纳税人作为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体身份和作用,其称谓与概念,只是近年来才开始在国人心中逐渐地清晰起来。但即便如此,公民作为纳税人的纳税与权利意识,也并非每一个公民都了解得十分清楚。近日,读到的两则消息就表明了这个问题。

    其一,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日前对北京、上海、广州700余位居民进行了访问调查。调查显示:除了23%的受访者表明自己不在纳税范围之内外,有24.7%的受访者宣称自己按时按量地完全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分别有33.4%和18.2%的受访者承认只交纳了部分个人所得税或完全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两者合计为51.6%,是缴纳税者的2.1倍。

    据此,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得出结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逃漏税现象严重。

    其二,新西兰政府准备向全国4700万只羊和1000万头牛征税,原因是这些牲畜放屁产生的臭气污染了环境。不料,此举立刻遭到当地农场主的强烈反对,甚至新西兰牧场联合会主席公开发表声明抨击政府的这个决定,认为表面上政府是为保护环境而征税,实际上是“砍掉羊腿”的横征暴敛。

    两则消息,一中一外,虽然讲的都是不愿缴税,但后者是出于对自身权益的保护,而前者却反映了对税法意识的漠视。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中最重要的来源,也是社会赖以稳定的最重要支柱。国家对公民和法人团体征税,既是国家用强制方法让公民用个人财产对政府进行捐献或让渡的必要手段,也是国家用强制性行为压制了纳税人可支配的个人收入,以满足政府开支需要的重要措施。但这种强制性是必须的,也是纳税人整体利益所在。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尽管这种义务的表现是采用金钱的方式。黑格尔曾经说:“义务现在几乎可以全部折合为金钱”,“通过金钱就能够更加有效地达到公平合理。”(黑格尔《法哲学》)可是,国人对此却普遍缺乏意识,除上面所提到的个人所得税严重偷漏问题外,其他方面的偷税、漏税、逃税、骗税等问题也相当严重。据报道,中国摩托车行业2001年偷税额高达百亿元。(《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3月29日)参与其中者不仅有个体户、私营业主、三资企业、甚至还包括大中型国有企业。而利用虚开增值税发票逃税,利用假报关单骗取出口退税,更是一些企业惯用的违法手段。在我国明星大腕逃漏税的丑闻,人数之多,范围之广,手法之恶劣都称得上是“吉尼斯”记录。据权威人士估算,我国每年税款流失高达上千亿元。

    由此可见,国人对与纳税的态度不仅是消极被动的,而且对于社会上违反税法的行为也抱有一种默认的态度,丝毫没有感觉到违反税法的行为是对自身权利的侵害,很少有西方发达国家公民普遍存在的强烈的税法意识和偷、逃、漏税的耻辱感。

    到底是何种原因造成国人的这种弊病?

    公民向国家纳税,从本质上说是公民作为纳税人在社会行为方面义务和权利的统一。因此,当我们强调公民的税法意识时,既包括纳税人的责任感,还应包括纳税人对自身权利的关注。公民之所以向政府纳税,首先是为了保护公民自身及个人财产安全;其次是为保护公民的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最后是要求政府能够为公民自身的发展提供必要和可能的条件。自然,公民要享受到这样的权利,必须要尽到纳税人的义务,在现代社会想要得到“免费的午餐”,既不现实,也不可能。

    现代税收原理涉及了两个关键的问题:(一)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二)税制与公正问题。

    对于第一个问题,现代税收原理所揭示的真相是政府是依靠纳税人的钱所支撑的;政府的官员是靠纳税人的钱来供养的。但是,这个至关重要的原理并未让大多数国人所深刻认识,也并未达到深入人心的地步。

    对于第二个问题,则需要对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加以分析。我国的现行税制与西方发达国家有显著的不同,西方发达国家则是以分级累进所得税为主,而我国目前的税收结构是以流转税为主。对前者而言,国家是直接向个人征税。

    在西方国家纳税大体分为三个部分,一部分是交给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大约占个人收入的三分之一;另一部分是交给州、省政府的消费税,约占消费额的5%;最后一部分是交给所在地区政府的房产税和车辆牌照税等,这些税款加在一起大致占到个人收入的40%左右。个人财产的基数愈大,征收的比例愈高。这样的税收结构和方法,使富者多负担,贫者少负担或不负担,因而可以在一定程度克服市场经济的短视,以及人们在机遇上的差异和占有公共资源的差异所造成的分配不公。在这种税制结构下,纳税方式十分直观,人们很容易看清自己纳税人的身份,并十分清楚地知道自己纳税数额以及对国家财政收入所作的贡献。

    而对后者而言,公民纳税一般采取间接的方式,因为国家是通过消费商品征收增值税和有关税款,所以公民每进行一次消费,就是向国家纳了一次税,而这种间接征税的方式“最不为人民所觉察到,因为征收这种税的时候,国家并不向人民提出正式的要求。这种税可以安排得十分巧妙,让人民几乎不知道他们纳了这种税。由出卖商品的人纳税,是达到这个目的极重要的一个方法,商品出卖者知道他们缴纳的不是自己的钱,而实际纳税的商品购买者却把税和物价混淆在一起。”(孟德斯鸠《法的精神》)既然“最不为人民所觉察”,因而也谈不上公民有纳税的责任感和权利意识。

    与此同时,加之自解放以后我国一直采用,至今尚无根本转变的高积累、低工资的工资制度也造成从客观上模糊和遮蔽了公民作为纳税人的身份,从而也就模糊和遮蔽了纳税人与政府之间关系的真相。当我们享受国防、外交、公安、司法、教育、道路、气象等政府提供的服务时,很少意识到这些权利的享受与纳税有什么关联;当我们遭受到自然灾害和意外伤害得到国家的救助时,很少想到若不是纳税人提供了税款,有了这样的物质基础,政府用什么来抗灾救险。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正是这种税制结构和工资制度造成了公民税法意识的薄弱。上述问题造成的后果不仅是公民不清楚自己在消费过程中,以及在高积累、低工资制度下已经向国家缴纳了大量税款的事实,而且也造成了诸多政府官员和公务员并不清楚自己是依靠纳税人用血汗供养的事实,自以为手中的饭碗和掌握的权力是党和政府给的,因此产生对上负责而不是对民负责的糊涂认识。在此种情形下,公民缺乏税法意识和官员缺乏公仆意识可以说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

    至于说到公民作为纳税人支付了高额的纳税成本后是否可以得到应有的权益,诸如:高效率的服务、高质量的公共产品、良好的治安环境、廉洁的司法公正、科学的正确决策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社会发展等等,以及纳税人应如何关注自身权利,也是公民税法意识中的内容,不过这些需要进一步论述,故不在此赘述。

    总之,在现代社会中公民的税法意识的增强与自身作为纳税人权利意识的复归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而这个问题正是在今后的法制建设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赵刚)



责编:杨洁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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