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受人瞩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今天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从1999年成立至今,起草工作已经历时3年之久。与此同时,这部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也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也许有的人认为,基金业的发展在我国仅有10年的历史,很多老百姓对证券投资基金还十分陌生,感觉距离自己还比较远。那么,为何迫切需要为基金立法呢?其实不然,随着我国基金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当前经济形势的要求,当前制定证券投资基金法恰逢其时。
基金作为国际上一种通行的组合投资方式,距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尤其是在近20年中获得了快速发展,从而成为当代国际金融市场变化最突出的特征之一。据统计,全球仅基金资产就达十多万亿美元,基金已经成为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优先的投资选择。
我国基金业虽然起步较晚,至今只有10年的历史,但因适应了国际金融制度创新的大潮流,发展很快,特别是经过近5年的规范发展,已初具规模。到目前为止,国内基金已经有59只,资产规模超过了1000亿元,约占我国股市流通市值的7%。而且,随着资本市场和基金业的不断发展,当前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迫切需要加快基金立法。
为基金立法,能促进基金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尚处于发展初期,参与投资的大多数主体为个人投资者,承担风险能力较弱,迫切需要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基金作为证券市场上主要的机构投资者,既能有效分散风险,又能在客观上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制定基金法,规范基金运作,能够促进基金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从而更好地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
为基金立法,能给基金以适当的法律地位。基金作为创新的一种投资工具,制定基金法给基金以适当的法律地位,严格保护投资者利益,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机会,也有利于加速货币资金从银行向资本市场的转移。
为基金立法,能有利于基金规范运作。在2000年,基金业曾经因“基金黑幕”事件广受关注,而且,基金的投资行为也备受指责。目前,我国基金业发展中的主要问题是基金运作不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等。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建立和完善基金法律体系。
为基金立法,以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新要求,也为外资参股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世贸组织的有关协议,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将允许设立外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并从事基金管理业务。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以及为外资参股提供法律依据,并促进不同基金机构的公平竞争,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稳定,也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作保障。
投资基金法草案起草历经3年修改,目前已日渐完善。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调查研究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场现状、发展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广泛借鉴了国外基金立法经验,拟订出初稿,以后又充分听取基金业界、国务院有关部门、银行系统、法院系统、大专院校和有关地方的意见,并据此对初稿和各阶段形成的稿子进行了反复修改,完成了草案的起草工作。
综上所述,为进一步明确和调整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为国家对基金业实施统一监管提供依据,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我国基金业的健康规范发展,制定和出台基金法可谓恰逢其时。(张旭东 沈路涛 邹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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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调整范围 只限证券投资基金 ☆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只调整了证券投资基金,除此以外的政府建设基金、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保险基金等均不属于该法的调整对象。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虽属于投资基金,但草案调整范围也不包括这两类基金。
据介绍,在1999年和2000年,基金法起草小组本来考虑能包括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但是经过两年多的起草,起草组成员认识有很大的不一致,这主要是因为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情况并不相同。
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虽然也属于投资基金,但因目前在我国属刚起步阶段,且与证券投资基金有较大差异,经过认真讨论,并征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科技部意见后,草案调整范围将不再包括这两类基金。
今年年初经过起草领导小组的讨论,最后决定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可以让证券投资基金法先出台,别的基金等以后根据实施情况再制定。
☆ “私募基金”具体管理办法将另行规定 ☆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私募基金”是市场人士对“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的一般称谓。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中规定,基金份额向特定对象发售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当前,人们对存在于证券市场中各种类型的“私募基金”议论颇多。其实,所谓“私募基金”,从广义上讲,但凡不是向公众(非特定对象)所募集的基金,都可以称之为“私募基金”。
草案中已明确规定,基金份额可以向非特定对象发售,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售。据介绍,因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私募基金,其操作和种类不尽相同,管理也比较复杂,就目前情况考虑,法律不可能作出太具体的规定。因此,“私募基金”的管理办法将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细则。
☆ “契约型基金”将正名为“信托制基金” ☆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按照过去组织形式,市场上习惯性地将基金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目前我国现有的基金主要是“契约型基金”。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中,将“契约型基金”统一正名为“信托制基金”。
“契约型基金”是指基金发起人依据其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基金契约,发行基金单位而组建的投资基金。据介绍,在我国信托法出台后,考虑到“契约型基金”以信托原理为基础,故草案中将其正名为信托制基金,并作了重点规范。
草案中规定,信托制基金依基金合同设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受托职责,具体权利义务由相关当事人依据本法约定。
☆ 草案明确了“开放式基金”运作规范 ☆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开放式基金在我国这两年间得到了快速发展。从去年华安创新开放式基金诞生以来,我国基金市场上目前已经拥有6只开放式基金。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明确了“开放式基金”运作规范。
开放式基金的特点是以通过银行为主要发售渠道,化间接融资为直接融资。如今,开放式基金与老百姓生活越来越近。目前,南方宝元债券基金等几只开放式基金正在通过银行发售。
虽然开放式基金的推出时间不到一年,因涉及面广,并积累了一些经验,同时考虑到开放式基金在国外已有一整套成熟的做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也制定了开放式基金试点办法。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中对开放式基金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与责任,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及价格计算,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及其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等内容作了规定。
新闻背景:并不神秘的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随着资本市场的日益发展,基金作为一个金融创新投资品种离人们的生活也越来越近,但是仍有很多老百姓对它还很陌生。其实,证券投资基金并不十分神秘。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即:具有资格的银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然后分享收益,当然也得共担投资风险。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券投资基金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一般通过银行申购和赎回,基金规模不固定,基金单位可随时向投资者出售,也可应投资者要求买回的运作方式;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期间基金规模固定,一般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基金单位。
——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契约型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发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资基金公司的形式设立,通常称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通过基金契约设立,通常称为契约型基金。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
——根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可分为成长型基金、收入型基金和平衡型基金。
——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货基金等。
证券投资基金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组合投资、分散风险。根据投资专家的经验,要在投资中做到起码的分散风险,通常要持有多只股票。而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汇集众多中小投资者的小额资金,形成雄厚的资金实力,可以同时把投资者资金分散投资于各种股票,分散了投资风险。
——专业理财。基金资产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基金管理公司配备有大量的投资专家,具备丰富的投资分析和投资组合知识,而且在投资领域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方便投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财力,多买或少买基金单位,从而解决了中小投资者“钱不多、入市难”的问题。而且为了支持基金业的发展,我国还对基金的税收给予合理政策,使投资者通过基金投资证券所承担的税赋不高于直接投资于证券须承担的税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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