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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不是破产 多数退市公司仍具合法存续条件  
09月05日 11:18

    上海证券报消息:截至2002年8月31日,1204家上市公司公布了半年度报告,其中包括今年上半年暂停上市的12家公司。证券交易所将根据《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和这12家公司上半年的盈亏状况,审慎做出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决定。

    上市公司退市是证券市场运行的正常机制,是实现证券市场优胜劣汰的重要途径。从世界范围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都有相应的退市机制。市场经济必然存在风险,必然存在优胜劣汰。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两极分化趋势日益明显,既涌现了一批业绩优良的绩优股,也有一些上市公司因为外部市场环境变化,或者公司治理不善等多方面的原因,发生连续三年亏损。根据《公司法》第157条、第158条有关规定,“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2001年1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规定,公司暂停上市后,半年度财务报告继续亏损的,将授权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流水不腐,户枢不蠹 ”。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也需要建立上市公司的退出机制,使证券市场有进有退,上市公司能上能下,这样才能保持证券市场的生机和活力。从长远来看,依法建立和实施退市机制,将经营失败的上市公司从主板市场上摘牌,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也将鞭策上市公司励精图治,发奋图强,完善公司治理,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以较好的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

    依法进行上市公司的退市,关系证券市场的信用,是必要的。为了保证退市工作的平稳进行,充分揭示退市风险,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后,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实行“特别处理 ”,该公司在报价系统的股票名称前被冠以“ST ”标志,以向投资者提前警示该公司的退市风险。自去年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以来,证券监管部门、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司等通过各种方式对投资者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引导投资者做好自担风险的思想准备。自去年以来,已有上海水仙、粤金曼、深中浩、深金田、琼南洋、银山化工等六家公司实现了平稳退市。

    必须明确,退市不是破产,大多数退市公司仍然具有合法存续条件。公司退市只是其股份的转让方式发生了变化,与公司生产经营、资产债务情况没有必然联系。为了给投资者提供转让股份的便利,2001年7月,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部分证券公司设立了“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系统 ”,从证券交易所退市的公司可申请到该系统进行股份转让。最近,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人发表谈话指出:为了进一步方便退市公司在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会将做好退市与进入股份转让系统的衔接工作,简化退市公司股份转托管手续,适当降低退市公司股份转让年费,并考虑增加服务网点,方便退市公司的投资者。

    退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要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全体董事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忠实履行职务,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退市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要在各级政府的指导和支持下,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做好职工队伍的稳定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理协调好企业与股东、债权人、企业职工等的关系,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 林坚)



责编:杨洁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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