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消息:中国证监会发行部日前对《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4号》——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申报财务资料的若干要求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
补充的内容有两点,一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包括首发、增发和配股)应在发行申请文件“其他文件”一章中提供发行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原始财务报告;二是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申请文件中提供的原始财务报告和纳税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如下明确的法律意见:“发行申请文件中提供的原始财务报告和纳税资料与发行人各年度报送地方财政、税务部门的一致”。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4号》曾于去年6月21日发布,该备忘录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应申报的财务资料作出了若干要求与说明,包括发行人按有关准则应提供的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纳税情况的说明、最近三年原企业或股份公司的原始财务报告和原始财务报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具体内容的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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