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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人员管理存真空:税务无权查 财政无线索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5年12月07日 13:33 来源:法制日报

  法制日报消息:

  税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却无权查处 财政部门有权处理但缺乏线索来源

  税务财政公安部门应该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建议税务财政部门联合出台办法加强监管

  “财会人员帮助企业做假账偷税却可以轻松逃避惩罚。”12月5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国税局副局长韩文磊给记者讲述了长期困扰他的一个难题,“这是因为,税务稽查部门能够发现财会人员的违法行为,却苦于没有处理、处罚的法律权限,财政部门能够依照会计法实施处理、处罚,但缺乏有效的渠道及时掌握财会人员的违法行为,从而导致企业财会人员管理上存在盲区”。

    做假账助企业偷税 财会人员逃避惩罚

  韩文磊给记者讲述了一件不久前发生的事情。11月9日,王某等3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3年至15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至50万元的罚金。

  去年年底,乌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线索,在调查中发现,2004年5月至9月期间,王某等人在乌市工商部门注册成立某工贸有限公司后,却没有任何经营活动,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为非法牟利,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取伪造银行印章、银行进账单、编造虚假付款凭证等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87份,票面价款4551万元,价税合计5324万元,造成国家巨额税款流失。随后,此案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此案中,被该公司请来、受指使做假账的会计人员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应该受到行政处罚。可会计人员受会计法的约束,而会计法的执行机构是财政部门。按照税法规定,税务稽查部门只能对纳税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查处,无权对纳税企业财会人员进行行政处罚。该会计人员因此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

  韩文磊告诉记者,近年来,该局在查办涉税案件过程中,发现相当一部分案件中,纳税企业法定代表人指使或在企业财会人员的推波助澜下,大肆造假偷税。大量的涉税案件的发生大都在于财会人员或责任心不强或为了获取丰厚回报有意造假,没有尽到应该严格履行的核算和监督两大职能。

  可我国税收征管法只对纳税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有约束力,对财会人员则没有约束力。而财政部门又因为会计监管力量不足,很难全面进行对纳税企业的财务账目稽查,直接获取纳税企业财会人员违法违规的案件线索十分有限。

  乌鲁木齐市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罗志伟说,一般情况下,纳税企业的法人代表并不熟悉财会业务,即使想做假账偷税也不会做,必须通过财会人员实施。甚至有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选聘财会人员时,在考察应聘者业务水平时,竟然要问应聘者会不会做假账,有没有做“两套账”的经验,如果会则用,不会则不予考虑。

  他向记者提供了这样几个数字,乌鲁木齐市国税稽查部门有百余名税务稽查员,仅今年截至目前就查处涉税案件八百余起,其中涉及到财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帮助企业偷逃税的案件不下百起,造成的国家税款流失在两千万元以上。

   专家建议加大惩处力度 同时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一方能及时发现财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却没有处理处罚权限;另一方有处理、处罚权限,却无有效途径及时获得案件线索,造成了纳税企业财务人员监管的盲区长期存在。如何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记者走访了一些法律界人士。

  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王磊认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该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加强对会计从业者的业务监管,以有效减少会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应该由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及公安部门等建立起规范的信息共享制度,税务部门一经发现纳税企业及其财会人员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要向财政部门移送其违法材料并提请财政部门依法处理、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税务部门在收到财政部门对财会人员的处理决定后,应该加强财会人员诚信从业的后续管理。对财政部门实施警告或者罚款的财会人员,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该财会人员专职、兼职的纳税企业重新核定纳税信用等级,并在纳税申报、发票领销、日常检查及纳税评估中加强监控、从严管理;对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主管税务机关除加强上述管理外,要责令该财会人员专职、兼职的纳税企业限期变更财会人员,逾期不变更的,按企业未设置财务会计人员处理,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重新审核、认定纳税企业各类涉税资格,从而建立起快速处理纳税企业财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长效机制。

  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康明亮认为,在加强部门间协作、信息共享的基础上,还应加大对违法违规会计从业者的惩处力度。如规定一旦有违法违规行为,对会计从业者给予巨额经济处罚、终身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等。同时相应加大对指使财会人员弄虚作假的纳税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惩处力度,让其无法指使或要挟财会人员作假。

  另外,对于违法违规的纳税企业财会人员,还要建立曝光披露制度,通过媒体、公告等形式公之于众,使其无法在其他单位继续从事财会工作,也借此警示更多的财会人员不要步其后尘。

    税务稽查线索移交财政部门 乌市建联席制度从源头堵漏

  为了规范会计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严厉打击做假账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违法活动,堵塞税收漏洞,乌鲁木齐市国税局经过与财政、地税部门沟通协商,联合制定了《纳税企业会计人员诚信从业联席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和《纳税企业财务人员诚信从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按照该“制度”和“办法”,在具体实施中,乌鲁木齐国税局、地税局将稽查案件过程中存在做假账或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纳税企业财会人员的违法材料移送财政部门并提请财政部门处理,乌市财政局对这些财会人员依据会计法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办法”实施后,乌市国税局已将税务稽查中发现的为企业做假账、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拒绝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首批16名企业财务人员移交财政部门处理。

  乌市财政局会计处副处长柏传军说,该局进行核查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其中5名财会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其中对一名违法行为较轻的企业财会人员处以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对两名具有违法行为的财会人员处以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而严重违反会计法的两人则被处以吊销会计从业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韩文磊告诉记者,从目前实施的效果来看,“制度”和“办法”促进了纳税企业和财务会计人员共同自律,加强了政府部门间的协调能力及管理力度,从机制上奠定了财务人员诚信从业的基础,使税务部门稽查成本大幅下降,促进了诚信体系的建设。三部门下一步将逐渐完善相关措施,如扩大联席制度的范围,建议工商等部门参与,对于出具虚假财务报告的中介机构如财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进行有效监管,严重者可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等。

  在采访中,乌市国税、地税、财政部门的负责同志均表示,纳税企业会计人员联席制度只是根据乌鲁木齐市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只能在乌市范围内有效实施,而纳税企业财会人员诚信从业管理的盲区在全国应该普遍存在,建议由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等联合制定更加规范具体的制度或办法,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现有效监管纳税企业财会人员。(潘从武 吴亚东)

  本网乌鲁木齐12月6日电

责编:王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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