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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物业税致房价下降 有调节贫富差距作用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5年12月07日 14:10 来源:中新网

  中新网12月7日电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表示,在“十一五”期间,中国将逐步推行物业税。一时间,关于物业税的讨论铺天盖地。房价迟迟无法回落,购房费用名目繁多似乎成为“罪魁祸首”之一,不管是房产业者还是媒介记者,不管是已经购房的消费者还是观望中的老百姓,也顺理成章寄希望于在房产领域实行统一税收,减轻购房者的负担。

  大家关心的焦点是:物业税是一种什么税?“决定”要求的“条件具备”是何时具备?实施时应“统一规范”且“应取消有关收费”是否可以真正执行和操作?

  据《市场报》报道,有专家认为,物业税实际是财产税,它的开征具有填补中国现行税制中财产税缺失的特殊功能,对于调节贫富差距有着比其他税种更重要的作用。

   物业税的开征将打破财产税对个人零税负的局面

  在物业税征收讨论中,出现了物业税调节贫富差距的说法。事实上是否如此?为什么会如此?关于物业税的调节对象,首先得先清楚物业税的定位。在北大展望论坛上,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分析,物业税实际上是从香港房地产税中移植的概念,他说,有很多人呼吁让物业税换回原来的名称“房地产税”。如果把它看作房地产税,实际上就是财产税系列之一。所以,如果开征物业税,就意味着中国开始征收财产税了。因此,他认为,首先要把物业税当财产税来加以认识,加以定位。“一旦把物业税提到财产税这个层面上,物业税的开征具有填补中国现行税制中财产税缺失的特殊功能。财产税对个人还是属于零税负的阶段。”

  高培勇指出,物业税一旦开征,就填补了财产税的缺失,意味着中国真正启动了调节贫富差距的工程。贫富差距是在三个层面上表现出来的。第一个是收入。第二个层面是消费或支出。第三是财产。税收制度对贫富差距的调节,应该是全面的调节,而不仅仅限于前两个层面。现在在收入环节,有个人所得税调节。在消费环节,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配合去调节。而在财产环节,没有任何调节。放着对贫富差距影响最大、具有基础作用的财产不去触动,而仅仅停留在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等等方面,对中国的贫富差距的调节是微不足道的。

  对于有人认为“豪宅税负将加重”,中央财经大学证券税收研究所所长刘桓教授却认为这是过分担忧。他说,物业税一旦开征将实行“一刀切”的税率。因为,房屋的占地面积是固定的,房价的高低已经体现了地价的高低,所以不论是豪宅还是普通住宅按照统一税率征收就可以体现“公平”,豪宅的房价较普通住宅更高,按照同一税率征收,其缴纳的物业税相应也更高。同样道理,地域差异对物业税征收也没有太大影响。因为,各地不同的房价已经体现了地域差异。

   物业税是一个稳步推进的过程 短时间内开征不太可能

  物业税开征讨论已久,但刘桓认为,既然今年物业税被明确地写入“十一五”规划,就标志着未来5年内我国将开征这一税种。至于何时出台,何时可以操作,条件具备与否,现在从各方说法可以看出,物业税仍在酝酿之中。

  出台物业税作为一次影响重大的税种改革,前期的调试等准备工作需要耗费相当长的时间。中国住宅产业商会会长聂梅生表示,而其立法程序必然要经历上报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等程序,过程相当复杂。因此,短时间内要想开征并不可能。刘桓也认为,物业税开征是一个关系到千家万户的重大工程,不能草率开征,否则将会“伤筋动骨”,尤其恐累及低收入家庭,因此注定它“是一个稳步推进的过程”。

  史耀斌也认为,物业税本身是非常复杂的税种,既包括和现有税种的衔接问题,也包括开征以后的一些问题:比如说对什么样的房产征税,对什么样的房产不征税,起征点应该定在什么水平上,还有经济适用房和其他各种各样的房子的分类,存量房子和今后开征物业税以后新的增量房子的税负公平问题。

  具体酝酿些什么呢?在11月26日举办的“中国城市房地产税费改革国际研讨会”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谢伏瞻谈到,与其他税种不同的是,不动产税的征收需要一定的基础条件,一是详实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二是用科学的方法对房地产进行低成本的估价,三是政府的税收征管能力。但不管酝酿到何种程度,步伐是只能快不能慢了。史耀斌说,物业税应该加快推进,财税部门“现在正在做这个工作”。

责编:王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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