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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拒还房贷者房产将被拍卖 最高法支持银行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5年12月24日 08:40 来源:

  新京报消息:

  恶意拒还房贷者房产可被拍卖抵债

  最高法新规定支持银行处置拖欠放贷者房产,低保对象可“网开一面”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司法解释为银行处理拖欠房贷者房产开了绿灯。记者昨天获悉,最高人民法院于21日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下称《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拖欠银行房贷购房者开始面临房产被拍卖的风险。

  《规定》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这实际上大幅度地改变了最高院在一年前发布的另一个司法解释。

  据了解,最高法2004年11月4日公布的《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明确表示,银行虽然可以查封被抵押的房屋,但是对于只有一套住房的客户,不得将房产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一颇为“人道”的规定在银行界引起了轩然大波。“这实际上就是规定可以欠债不还,银行也拿他没什么办法了。”一个银行业人士如此评论去年的这一司法解释。

  此番对2004年司法解释的修改,无疑得到了银行业的一致欢迎。当年上书的上海银行同业公会前秘书长朱德林表示,“总体来说,新解释还是基本保障了银行的权益,扫除了银行房贷业务的后顾之忧。”

  不过新规定在赋予银行处置权利的同时,也保持着前一规定对普通消费者的保护,新规定要求银行在对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二是强制迁出时,如果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已经产生的租金从房屋拍卖或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三是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这就意味着,对于那些恶意拒还房贷的“老赖”,法院将变卖其居住的房屋以回收贷款,对于经济确实困难的购房者则网开一面,显示出新司法解释在处置力度和人文关怀之间保持着微妙的平衡。

  ■背景

  银行界呼声获法律支持

  最高法认为,旧规定引发了房贷门槛提高,最终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刚刚执行了将近1年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被新的司法解释替代,在一定程度上是银行界的一个胜利。在听取银行界声音的同时,最高法也认为,该规定虽然在表面上维护了房贷者的权益,但是由于银行的抵制,最终受损的还是广大消费者。

责编:王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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