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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原创] 规范购售电行为促进双方互赢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03月14日 13:43 来源:
    专题:网友评两会
    专题:网评天下精华版

  众所周知:电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所谓特殊是指它生产和存在的方式,电力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是客观存在,是一种无形的物。同时,电力不能储存,随产随用,即生产与使用必须同时进行,所以购售电双方必须密切配合。为确保电网安全可靠经济运行,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动力,国家既对电网的生产调度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又对发供电企业双方购售电行为进行了规范,其目的是依法维护发、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利电力市场经济的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当前规范发供电企业购售电行为的主要法律文本就是《电力法》、《购售电合同》等。当前有人说,在购售电业务中,存在竞争无序现象,这种看法有一定道理。主要表现在电力调度上的随意性和电费结算的不及时等。但是,过分强调购售电业务中竞争的无序,无助于利用法律自觉地维护企业利益,也不符合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状况。那今后如何在工作中进行规范呢?如何保护双方利益呢?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做到两个方面。

  一是坚持平等的法人地位,严格按合同条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从合同的主体来说,《购售电合同》的双方是平等地位的法人。从合同的内容来说,是规定了电力产品的买卖关系这样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购售电合同》中出卖人(独立电力生产企业)将电力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电网经营企业),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所以,《购售电合同》是买卖合同。既然《购售电合同》是买卖合同,它就必需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和合同法分则中关于买卖合同一章的特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调度协议》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签订的。尽管我国目前的《购售电合同》和发达国家相比“游戏规则”还很不健全,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但是,对于双方企业来说,当前主要的问题,应该是对现有的法律法规给予应有的尊重和认真的执行。毕竟《购售电合同》不是什么特殊的无法可依的怪物,而是有法可依的一般性合同。既使将来国务院颁发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也不会违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因此,双方应该相互尊重、相互理解支持,相互配合,多换位思考。用电高峰时,发电企业多为供电企业着想,结算电费时供电企业多为发电着想。平时相互加强沟通,共同应对市场风险,共同克服困难,确保电网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尽最大努力共同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

  二是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双方互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规定了国家对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关于规范购电合同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也规定:“政府和购电方上一级电网经营企业对购电合同实行监管制度。签订购电合同前双方草签的意向书应报上一级电网经营企业审查,经过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购电合同。” 这个规定的逆向解释就是:没有经过审查批准,就不能正式签订购电合同,签订了也属无效。另外《购售电合同》作为一种要式合同,它的正确签订和履行将影响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于这样的合同,国家必需对其进行监管。因此,作为电力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有义务维护双方利益。在实际工作中要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认真履行要自己的职责,消除不平等的条款,杜绝厚此薄彼行为。同时,今后监督管理应从完善立法、健全法制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条款,通过有效的手段和形式促进立法,进一步完善“游戏规则”,依法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比较积极、比较实际的态度。

  电力生产和供应正常与否,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各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第十九条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因此,不管是发电企业还是供电企业,都应从国家大局出发,以确保整个电力系统安全可靠,保证电力生产、供应的安全。电力企业都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电网企业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发电企业上网发电,发电企业也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为电网顶峰,不得相互为对方设置障碍等。当前主要是防止电网经营企业在购电活动中由垄断地位造成的权利滥用。主要表现是违反平等互利原则、协商一致原则、损失赔偿对等原则。今后电力监督管理部门要借鉴国外在电力体制改革中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创造符合国情的规则。按照民法通则的一般原则和合同法的原则规范进一步规范双方的行为。防止利益的不均衡,防止合同签订和履行的不当给社会财富、国家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刘纯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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