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两会”细节凸显和谐社会新风
央视国际 (2005年03月01日 11:46)
《人民日报》2005年2月27日以《回首2004年“两会”:代表委员为农呼吁有回应》为题报道了农业部研究落实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的有关情况,并列举了两份建议和一份提案的内容、进程(部分办理情况)、链接(举出具体实例)的顺序。按照以往媒体报道的惯例,一般只会在“两会”召开之时关注当年属于“热点”的建议和提案,不会在隔了一年之后炒冷饭。因此,在“两会”召开之际,这样一个看似寻常的报道,一个极易被忽视的细节,值得我们仔细地回味。
代议制民主中,民意代表的作用十分重要,不仅是下情上达的重要途径和渠道,更是维护选民利益、监督政府行为不可缺少的关键一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的三项主要职能,决定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中国要承担其民意代表的重要职责,这是宪法赋予的身份,更是人民寄托的重任。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处于转型期的国家,经济利益多元化、政治诉求多样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为民意代表,如何采纳、取舍和提炼?应当通过什么方式与国家政权机关进行沟通和对话,进而实现社会和国家的良性互动?人大代表的建议(议案)、政协委员的提案,无疑就是民意代表履行为民代言职责的一种重要方式;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妥善办结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不仅是法律刚性的要求,更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
长期以来,建议和提案在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无庸讳言,建议和提案作用的发挥仍然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和落实环节上。以深圳市的两份人大代表建议为例:2001年,深圳市30多名人大代表针对市内18个道路和隧道站收费站投资主体和关系复杂、建设管理方式混乱等问题,提出取消特区内道路、隧道收费的建议,从建议的提出直至最终全部取消市区内18个道路和隧道收费站,前后不到两年时间;同样在2001年,治理河道污染的建议的落实情况却差强人意,本该清澈的河水迄今黑臭依旧。两份不同内容却同时提出的建议,为何导致不同的命运呢?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制度的缺失。没有制度的保障,再好的建议和提案也会沦为空谈,代表和委员再多的心血也不得不付之东流。相伴而生的是关系民生的利益没有表达的渠道,政府行为缺少民意代表的监督和制衡。
那么如何为建议和提案的落实提供制度的保障呢?笔者认为,确保程序公开是前提,构建责任机制是基础,两者结合,才能充分保障民意代表的建议权和提案权,发挥民意代表为民代言、为国献策的重要职能。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程序则是制度建设的万灵丹。程序公开包括建议与提案的内容公开、办理部门公开、办理过程公开、办理结果公开。通过公报或媒体,公开建议和提案的内容,可以提高代表和委员的“代言意识”。作为民意代表,能否下情上达、反映民生是衡量其履职能力的重要标准,公开建议和提案的内容,让选民知晓、社会议论,这本身就是对代表和委员一种无形的“监督”,也是对社会知情权的尊重。这种监督的压力和尊重权利的选择必将进一步增强民意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民意代表的主体意识,顾民生、想大局、议大事、献良策,提高建议和提案的“含金量”,向选民交出合格的答卷。
公开办理部门、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不仅仅是政府部门一种善意的姿态,更是不可推卸的职责。人民政府为人民,“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必赔偿”是政府行为的原则和准绳。因此,能否将办理部门、办理过程、办理结果公开,就不仅仅是对民意代表履行答复和办理的义务,更是对一个法治政府执政能力的考验。我们坚信:我们的政府有这样的能力,也有这样的自信!
办理结果“阳光化”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将代表和委员的民主权利和民意诉求落到实处,还在于责任机制的构建。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不仅要办理,而且要办理好,标准就是问题是否得到解决,代表和委员是否满意。;如若对于办理的结果仅仅只是公开,却缺少征求代表和委员意见的程序,没有构建其责任机制,那么最终仍然会陷入“能办就办,办不了就拖,拖不了就敷衍”的恶性循环。这样将对广大选民合理诉求的回应无益,对民意代表民主权利的实现无益,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监督无益,对和谐社会的建立更无益。
民主的进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有赖于一个个细节的推动,我们期待着这样的“细节”会越来越多的出现。“两会”召开在即,我们期待着今年公开建议和提案的内容突破媒体追逐的“热点”,能够更全面一些;公开办理的部门更多一些,公开办理的过程更透明一些,公开办理的结果更扎实一些,责任机制更有效一些。如此,社会民众、民意代表和法治政府的良性互动将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进程将更生动一些,和谐社会的建设步伐将更快一些!(胡健)
责编:李莽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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