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差强人意的不取消“黄金周”
央视国际 (2005年04月05日 12:01)
最近,针对年初北京政协委员李晓松提交的考虑解决“黄金周”带来一系列问题的建议,国家旅游局在答复时认为,“在目前情况下,我国继续坚持黄金周长假制度利大于弊”。国家旅游局介绍,这一长假制度的实施,使公民的休息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和有效运用,也符合社会管理的客观规律(上海《青年报》4月4日)。读完报道,笔者觉得国家旅游局在黄金周是否取消问题上的答复着实有点差强人意,不能令人信服。
众所周知的是,实施多年的黄金周制度之所以在近年来屡遭社会的垢病,主要原因就在于其集中性的时间安排与由此所带来的景点和交通的人满为患弊病,使人们的假期生活质量不能得到保证,而并非是人们对休息权利的质疑,也就是说,人们之所以要取消黄金周,不是不要休息的权利,而恰恰是要在有休息权利的基础之上能享有更好的假期质量。应该说,这些社会性的要求,从本质上看,不仅符合提高社会生活水平的要求,同时也是对有关行政机关工作质量的考量。而具体到上述国家旅游局对黄金周的答复,其内容只是落在黄金周的权利性质上,而没有针对社会对假期安排的合理性要求方面,应该说对如此的答复,不仅使人觉得有点文不对题,且在社会效果上,还会使人认为国家旅游局在此更有是在王顾左右而言它的味道。
还有,黄金周作为一种行政性的制度安排,不管是从国家旅游局的行政机关性质,还是从人与社会,人与经济和谐关系看,行政机关的思路与制度设计似乎都应该以社会公共福利最大化为出发点和归宿,都要以人为中心,想这点也该是不容置疑的。然而在此前提下,特别是在黄金周实施多年后的今天,当集中的黄金周制度已被众多的社会公众所质疑,且被许多现实证明已经,并还将影响公众的休假生活质量时,行政机关仍坚持原有的行政思路而不及时的予以改进,对此如果不客气的说,其本身就是一种“行政病”
当然,笔者在此并非是要否定行政机关对黄金周安排的合法性。而想说的是,行政行为在具合法性时,同时还应具备合理性。而这种合理性的落点就在于看其是否符合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是否符合人与社会,人与经济和谐发展的社会要求,其关键的中心也只能是“人”。然而如以这样的观点衡量,上述国家旅游局对黄金周是否取消的答复,似乎并不令人满意。因而笔者不得不对此想说:差强人意的不取消“黄金周”!(周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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