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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完保险就遇刺身亡 广州审理国内最大个人寿险案  
08月29日 10:58

    中新网广州8月29日消息:据《信息时报》报道,投保人先期缴纳了保费,但在通过体检后的第二天凌晨意外身亡,而此时保险公司还未开出保单。公司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金100万元,但拒绝赔付附加合同保金200万元。投保人家人为此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保险公司一并赔偿200万元保险金。

    昨天上午,这起全国时间最短、标的最大的个人寿险理赔官司在天河区法院公开审理。

    2001年10月18日凌晨1时左右,谢女士与女友正在咖啡厅喝茶,女友的前男友因爱生仇,拿着匕首来找旧情人理论。对方亮出匕首时,谢女士出于保护女友的愿望,伸手去挡,不料被匕首刺个正着,意外身亡。

    噩耗传来,谢女士的家人沉浸在了悲痛之中。几天后,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黄女士拨打了谢女士的手机联系投保事宜,谢女士的弟弟接听了电话,这才知道,谢女士已购买了一份保险,并已交了款,但保险公司还没有签发保单。而在出事的前一天下午,谢女士还到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处完成了体检,此时距她遇害不到10个小时。

    家人上庭讨200万险金

    经过详细询问,谢女士的家人了解了整个保险过程:2001年10月5日,谢女士听取了黄女士的介绍,与黄女士签署了《人寿(投资连接)保险投保书》,并于第二天交付了首期保险费11944元(包括“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首期保费2200元),保险受益人是她的母亲。

    谢女士身亡1个月后,她的母亲(受益人)向黄女士告知了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两个月后,人寿保险公司及相关再保险公司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但拒绝赔付“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金200万元。

    多次磋商未果后,自感委屈的受益人愤而诉至天河区法院,请求判决信诚人寿支付“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金200万元,以及延迟理赔上述金额所致的利息,本息合计204.864万元;并请求判决信诚人寿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焦点

    保单未签合同成立吗?

    在昨天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投保人谢某与信诚人寿的保险合同(包括主险合同和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关系是否已经确立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代理人认为,双方的书面文件和已经进行的缴纳首期保险费、收取保险费等客观行为,表明双方就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已达成合意,保险合同关系已经确立。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在保单签发前就已成立,出具保单是保险公司的义务而非保险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缴纳和接受保费表明双方对合同主要内容的认可和承诺。“退一步讲,如果投保人与信诚人寿的合同关系没有确立,信诚人寿就不会作出赔付100万保金的理赔意见。主合同关于未签发保险单的情形下保险责任承担的规定也适用于附加合同。”

    保险公司一方则辩称,主合同和附加合同承保范围不同,相应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也不同,保险公司之所以赔付100万元是因为主合同条款中有规定的“特殊情形”,并不意味着合同成立,这是保险理赔的一种国际惯例。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庭上称:“如果不是我们找理由去赔,连100万都不赔给你”。况且,谢某在出事前尚未向保险公司提交“高保额投保财务状况告知书”,也就是还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也还没有同意投保,保险合同不成立。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对附加险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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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谓“特殊情形”

    国内现时惯用的投保程序大体分四步走,即投保人先填投保书,接着缴费,再由保险公司核保(保险公司视保额高低等情况,可能要求投保人进行体检并提供财务证明等),最后由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不予承保的退费,如予承保,保险公司开出保单。

    国际惯例中“特殊情形”为:“投保人在本公司签发保单前先缴付相当于第一期保费,且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已签署投保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本公司承保要求时,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将负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保险事故,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记者吴秀云、实习生吴艺、通讯员黄卓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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