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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亿挥霍2亿 河南判决集资诈骗案  
09月06日 19:57

    人民法院报消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被告单位许昌银企贸易集团及被告人常清、陈国栋、刘建华、孙丽萍、高俊民、丁秀娟、吴培红、金素军、丁立国、高秋华等集资诈骗、职务侵占、帮助毁灭证据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单位许昌银企贸易集团罚金50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常清、陈国栋、刘建华、孙丽萍、高俊民、丁秀娟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一年、十年、十年、九年、八年,以职务侵占、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被告人丁立国有期徒刑三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金素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被告人吴培红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被告人高秋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5月31日,被告单位许昌银企贸易集团经许昌县人民政府批准,在许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丁宁(在逃)任总经理。丁宁相继任命被告人高俊民、徐蕴杰(另案处理)、孙丽萍为副总经理,常清、陈国栋、丁立国为总经理助理,刘建华、丁秀娟为财务部正、副经理,吴培红为出纳。1994年4月5日,许昌银企贸易集团和河南省银丰商品交易公司签订了《关于联合建立河南省银丰商品交易公司许昌经营部的协议书》,成立了河南省银丰商品交易公司许昌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宁,经营范围为:主营中介服务、兼营咨询服务。其后,银企集团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以一年期投资交易利润为本金的30%和半年期投资交易利润为本金的12%为诱饵,以和社会上不特定对象签订《全权委托期货合约交易合同书》及《期货合约交易合同书》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在总经理丁宁的授意下,陈国栋指示下属虚拟假结算单欺骗广大客户;常清组织财务部的工作人员把该集团的财务账分为内账和外账,把大量资金转入内账隐藏起来,以留有少量资金的外账应付有关执法部门的检查;由孙丽萍负责的策划部用诈骗来的集资款,采取与有关宣传机构订立合同及与有关单位举办有偿活动等形式,以提高该集团的“企业形象”,制造对广大投资者多方位的误导;刘建华、高俊民、丁秀娟用虚假的数字编制《企业资产负债表》和《企业资产损益表》,填报《工商年检报告书》,使该集团及其子公司在工商年检中蒙混过关。

    该集团多次拒绝向中国人民银行许昌分行提供真实材料,以逃避监督,并针对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宣传进行了大量的反向宣传。1998年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许昌分行以(1998)180号文件,通知其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但该集团不但不遵守执行,反而借助国家“863”计划高科技生物工程(转基因羊)项目,以年利润不低于股金18%的高息与社会不特定对象签订《河南省许昌银企贸易集团投资发展股份合作经营协议书》,继续以吸收股金的形式非法集资。截至2000年3月15日,许昌银企贸易集团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总额达人民币6.8414829267亿元;用新诈骗的集资款兑付先前集资的本金人民币4.5645300567亿元;用新诈骗的集资款兑付先前集资的高额利息人民币9450.039934万元;用于挥霍性投资和非法随意处分集资款人民币2.0687387002亿元(其中用于招待、广告、购车、购房费共人民币780.952338万元);造成社会公众集资款人民币2.13280290亿元无法兑付和人民币1440万元银行贷款无法偿还。案发后,追回赃款、赃物总计人民币5242.429528万元。另外还查明,被告人吴培红、金素军、丁立国、高秋华等人还在案发前后有帮助毁灭证据和职务侵占等行为。



责编:赵国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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