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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法规严惩窃电行为 

央视国际 (2005年04月17日 15:56)

  新华社会乌鲁木齐4月17日电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在第12次常务会议上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反窃电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查处和遏制窃电行为提供了依据。

  《办法》规定,供电企业为制止窃电行为,可以依法对窃电用户终止供电。用户实际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至少按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居民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生产商业企业按12小时计算。

  针对窃电的具体情形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法》做出了承担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的不同规定。发现用户窃电,电力管理部门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缴电费5倍以下罚款;单位窃电的,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因窃电造成供用电设施损坏、停电事故或导致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窃电者要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对于生产、销售和提供窃电装置的违法行为,由电力管理部门收缴其窃电装置,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还明确规定,负责管理电力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反窃电职责时,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项调查显示,仅2003年1月至8月,新疆被偷窃的用电量就达到6450万千瓦时,折合人民币2451万元,相当于新疆同期供电量的二十分之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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