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首例证券盗卖案
央视国际 (2005年04月27日 10:36)
新华社昆明4月27日专电(记者陈鹏 秦晴)这是一起离奇的“股票大劫案”——在股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证券帐户被悄然改动,并暗度陈仓,赫然登陆其它两家证券公司;当原帐户资金、股票被盗空后,被转移的帐户又横生出270多万的信用资金。
这起被中国证监会高度重视的云南省首例证券盗卖案,再次揭示出证券市场混乱无序的冰山一角。在股市持续低迷的今天,利用被套股民长期疏于股市做案应引起股民的高度警惕。
客户帐户被劫
1998年,柳燕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理了证券帐户,与红塔证券股份公司昆明永昌路证券营业部办理了业务委托手续,开始在此炒股。2003年,柳燕突然发现自己帐户的姓名居然变成了“柳燕红”;2004年9月,柳燕终于拿到了红塔证券提供的成交对帐单,不由大惊:已于1999年停止的帐户仍在“自动交易”,在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帐户被盗用,股票被盗卖,其资金也没有通过指定银行帐户而从其它途径流失。
更严重的是,2002年7月,未经柳燕授权的帐户被悄然转移到了泰阳证券公司昆明三市街营业部;一年后又从泰阳证券公司转到了江南证券公司北京路营业部;截至2004年7月,柳燕的证券帐户内的28800股和资金帐户内的144403.9元已经被全部转空。
令人惊愕的是:2004年3月16日-2004年5月19日间,柳燕帐户上被江南证券公司北京路营业部先后调入38笔信用资金(合计272万元)。
柳燕随即将三家证券公司告上法院,指控三家证券公司暗箱操作、盗卖股票、伪造证据、非法融资,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7.9万元。
证券公司违规
近日,三家证券公司在法庭上对柳燕的指控矢口否认。双方争执的焦点是:股民证券帐户及资金帐户在停止交易后,究竟是股民自己转移到其它证券公司,还是证券公司联手暗中操作,盗卖了股民股票。
证券公司一口咬定“转移”是柳燕自己办理的,与公司无关;柳燕坚持自己毫不知情,否则完全可以抛售莫名增加的272万元股票。她特地出示了来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对其投诉的答复函,“经初步调查,红塔证券昆明永昌营业部原员工张宗刚擅自修改了你的客户资料,在你的股东帐户上买卖证券并存取款……我局将报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理。”
这封复函犹如一把杀手锏,对柳燕的处境极为有利。柳燕认为,正是张宗刚伪造、篡改了每一份开户、销户文件,伪造了《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张宗刚还联手泰阳、江南内部人员进行了违规操作、非法融资,一旦赢利,证券公司或个别员工自然受益,一旦失手,股民将血本无归。
谁是张宗刚?记者经多方调查,终于找到一个曾经与张宗刚共过事的业内人士,他说:“张宗刚是一个内向、清瘦的年轻人,他出了这样的事,实在让人意外。”他还透露,另一个涉案者很可能是如今仍然在江南证券公司北京路营业部供职的一名女职员。据这位业内人士分析,这名女职员在三家证券公司都有履职经历,张宗刚很可能与其联手操控了一切。如今,张宗刚已不知去向,而那名女职员据说因另一事件受到处罚。
管理之乱令人瞠目
金融机构的风险抵御机制往往决定着市场的稳定与否,温家宝总理在今年两会间答记者问时特别提到了证券市场的秩序问题,强调要加强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长期代理证券案件的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胡著杰认为,一些证券公司的运行混乱让人瞠目。“红塔证券曾经两次对柳燕帐户进行改动,如果及时制止,就不会有后面的转移、融资。帐户更改、盗用居然如此简单,客户代表张宗刚可以轻易进入他人的电子商务界面,篡改客户信息。”
业内人士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客户更改资料的申请表:“通常情况下,更改资料必须由客户本人提出,本人必须持身份证填写此表,客户代表再发出业务通知,并由上级领导签字,如果管理得力,在第二个环节就能制止违规。但是很遗憾,红塔证券一定在诸多环节存在严重疏漏,或者说,张宗刚有更多同伙。”
他进而披露,一个客户代表有权转移5万元以下的资金,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需要客户经理签字认可,10万元以上则需要总经理签字。柳燕的37万元资金,张宗刚只要多转出几次就会得手,尽管每次转移都需经过客户本人办理,但是张同样可以做得滴水不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以此案尚在审理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但业内人士认为,证监局主要负责规章、制度的监督,对某个证券公司的具体操作根本无法监管,也不可能监管。云南财贸学院证券与金融工程教研室主任刘锡标强调,证券公司必须严肃管理,对开户、销户实施实名制,严格自律是证券公司长期生存的前提,也是中国证券市场走向成熟的标志。
业内人士称,“这种不规范的更改、开户在证券公司屡见不鲜,已经是业内公开的秘密。证券公司往往为了利益铤而走险,被套牢的股民最容易被证券公司‘下手’。这种‘擦边球’现象经常被各方默认、容忍,而且披着‘为客户着想’的外衣。一些利益被侵犯的股民一旦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通常由后者出钱‘摆平’。”
非法融资仍在进行
柳燕帐户凭空多出的270多万信用资金,最终被认定是非法融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尽管近年来证监会加大了对融资的处罚力度,但仍难以禁止,证券公司的操作也变得更加隐蔽。
“融资在证券公司是常态。我们甚至经常主动提出为客户融资,但我也可以声称是客户要求我这么做。”业内人士介绍,证券公司始终无法拒绝融资诱惑:通过侵占其他客户保证金为特定客户(尤其大中客户)提升成交量,以收取更多佣金。客户风险随之倍增:一旦某支股票下跌,急于拿回融资本金的证券公司立即为客户平仓,导致股民速死,这也使证券公司面临爆仓,必须赔偿被侵占的客户保证金,引发一系列纠纷与负债――透支在危害股民与证券公司的利益,使表面上的双赢最终变成两败俱伤。
柳燕帐户多出来的28笔信用资金同样是证券公司“力挺”股民的伎俩,“这太平常了,关键是柳燕自己居然不知情。”业内人士分析说:“这只能有一种解释:是证券公司内部人员而非公司在通过这个帐户获益,一旦受损,还是股民赔钱。”
云南财贸学院证券与金融工程教研室主任刘锡标认为,非法融资是生长在证券公司身上的毒瘤,其久治不愈与众多证券公司的国有身份息息相关,但这种饮鸩止渴的做法,已经严重损害了股民尤其是中小股民利益,对此,证监会应该严惩,同时更应完善证券法规,加快对国有证券公司的改造,使市场趋于规范。
海合律师事务所的胡著杰则认为,柳燕一案的微妙之处是,这种融资手段很可能是将更多资金调入一个或多个被更改的客户帐户上,证券公司通过分散融资抬升某支股票,其潜在的危害令人不寒而栗。
“唯一安全的炒股方式是现买现卖;时间一长,都是不安全的。我奉劝被套牢的股民应经常查看自己的交易情况,以免被人利用。”这位业内人士感慨,股市太需要完善的规则了。
责编:刘立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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