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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原创] 透明"电子眼"体现文明执法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5年08月15日 14:59 来源:
    专题:网评天下精华版

  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局长李建伟日前宣布,为使交通执法更加透明,成都市将把“电子眼”的数量、位置公之于众。李建伟还表示:“执法点被曝光得越多,意味着驾驶员会更加自觉地遵守交通法规。”(新华社成都8月12日电)

  交通管理部门在隐蔽场所设置电子眼,并据此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罚,媒体和公众早有争议。稍前媒体报道的北京市“杜宝良百次违章”现象,便暴露出了“电子眼隐蔽执法”的不足。对此,专家认为交管部门科技执法需要完善。

  法律对行政执法方式并未进行具体限制,采取何种手段来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行政执法机关有自己的选择权。因而,“电子眼隐蔽执法”,只是执法的一种手段,从这种意义上说,它并无不妥。

  但问题是,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其执法手段,不仅受合法性原理约束,而且受行政合理性原则约束,即行政执法不仅应当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得到公民的认同,从而自觉遵守,这种执法才行之有效。

  何况,采取“电子眼隐蔽执法”所带来的其它社会弊端也显而易见。其一,在公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会使某种有意无意的违法行为重复发生,增加了执法的社会成本,也不利于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其二,罚款成了一种目的,偏离了执法的本意;第三,极易导致执法部门执法犯法,损害法律的严肃性。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当公民违法时,执法部门在处罚的同时还应该对公民进行教育,增强公民的守法观念,防止类似行为的发生,这是行政处罚的目的。

  因而,成都市将城区“电子眼”的布局情况向社会公布,显然是吸取了“杜宝良百次违章”现象的教训,折射出了执法理念的转变,体现了文明执法。

  首先,这是对公民的尊重。在法治建设还不十分完善的情况下,公民无意识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而透明“电子眼”,便说明了执法部门将教育摆在了执法的首位,凸现了执法为民、人性化执法理念。

  同时,体现了行政处罚的目的、原则和精神。行政处罚的目的不是为了罚款,而是维护交通秩序,制止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当公民交通违法时,交管部门及时提醒或警告,可有效地减少违法行为,增强守法意识。(作者:宝庆邵阳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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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雅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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