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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处罚只是"毛毛雨"?环保治理期待震慑力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5年11月09日 13:29 来源:

  新华社消息(记者季明、朱峰、秦亚洲):超标排放的污水一旦进入河流湖泊,就会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超标排放污水不属于违法行为。环保执法部门只能根据国家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排放超标的名义向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1吨污水当量1角钱”,收费不能超过10万元。

  10万元,对于那些年产值上千万甚至过亿的企业而言如“九牛之一毛”,比起偷排超标污水所节省的成本也是“小巫见大巫”。专家指出,只有超标排污处罚高于治污成本才能起到震慑作用,否则只是“隔靴搔痒”,而且会成为“诱导”企业排污的“教唆书”。

  “10万元,对我来说只是毛毛雨”

  上海市环保局去年为处理位于浦东的上海新鸿染整有限公司付出了很大代价。在一次例行检查中,环保执法人员发现这家染整厂排入污水处理装置中的“污水”浓度很低,根本不需处理就可以直接“达标”排入江河。而一家正常运行的染整厂应当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高浓度碱水。

  由于没有充分证据,环保部门不能直接进入工厂取证。更复杂的是,新鸿与相邻的另一家工厂共用一个排放口,这个排放口长期在水下,只有在长江口低潮位时才露出水面。即使环保部门监测出排放口中污染因子超标,也无法直接推断污染物来自染整厂。

  经过长期周密准备,环保执法部门首先通知相邻的工厂停产四小时,然后选择在下午四时长江口低潮时取证,得到了工厂排污超标的证据。并以此为由在晚上8点工厂生产的最高峰时冲入染整厂直接取证,最终发现偷排暗管。原来这家工厂的污水处理装置只是摆设,用于生物处理的菌种几乎都是死的,现在只是用点电让它空转。

  企业负责人接受了10万元罚款,但这位“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始作俑者仍然十分嚣张。在接受处理后的职工代表大会上他口吐狂言:“这10万元钱对我来说只是毛毛雨,到时候还是要从你们的身上扣回来!”

  环保专家指出,许多国家的环保法规相当严厉,如在美国一旦发现企业偷排,确凿证据可以罚到让企业主破产,有些国家还制定了重大环境污染罪。我国法律体系应当明确标准对污染者进行强制性处罚。

  环保执法成被告

  2年前的一次处罚让上海市环保局成为被告,不得不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证明自己“清白”。

  2003年10月15日,接群众举报,上海市环保局所属的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当天对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的上海高维精细化工厂(以下简称“高维”)进行突击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厂内有一口隐蔽的窨井,窨井的雨水排放口有大量废水。在工厂总排放口采集雨水管和污水管排放的混合水样中的污染因子——COD(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分别是现行排放标准的19.2倍、1.56倍和16.4倍,主要系雨水管排放所致。

  环保部门随后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现场勘验、委托鉴定等调查取证工作,排除了其他因素可以造成超标排放的可能性,并据此认定“高维”利用雨水管道任意排放超标工业废水的违法事实成立,于当年11月5日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得知环保部门对其行政处罚后,“高维”将上海市环保局送上被告席。

  法庭上,“高维”方面坚持,环保部门检测的雨水管原为社会公共排水管,只因厂区扩建才被围入工厂范围内,雨水管中的超标工业废水不是出自工厂。

  由于现行法律没有赋予环保部门进入工厂“挖地三尺”搜查偷排证据的权利,上海市环保局只能从外围收集证据,最终凭借7份确凿的科学证据打赢官司。但这些证据的取得都十分不易:探地雷达是专门从安徽省借来的,耗资不菲;环保部门对“高维”分别进行了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鉴定、雨水流速鉴定、污水样品测试等各种科学测试,每个测试都意味着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限期治理反成“肆意排污”

  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治理,这是现行法规赋予环保部门最有力的处罚手段。但是贵州省的环保部门发现,一些排污单位却恰恰利用“限期治理期”,以“排污设施故障”导致企业无法达标排放为由,反而在治理期内肆意排污。而只要环保部门无法认定故障系排污单位故意所为,对这种行为就束手无策,结果是在6个月的“限期治理”过程中,生产企业可以堂而皇之地大规模高浓度排放污染物。

  河北省环保部门发现,许多国家行之有效的在线监测手段在国内大多成为摆设。过去,许多企业在购买在线监测设备时明确地对设备供应商说,如果你能够保证这台仪器经常出故障,保证环保局收不到正常数据,我才买你的设备,如此的在线监测仪器质量可想而知。后来一些地方的在线监测设备试行政府采购,由环保部门购买最精确的监测仪器,一些企业就想方设法让仪器无法正常工作,并在“修理调试期”内继续超标排污。

  地方性法规新突破

  针对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的缺陷,一些地方政府与地方立法机关一起行动,完善环保法律。

  日前举行的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23次会议以全票表决通过新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条例》赋予环保执法部门在处罚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方面更大的惩治权,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若不能达标,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其限产甚至停产。

  《条例》还规定,对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故意破坏在线监测仪器甚至对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将收到严惩。

  “企业应当是环保的主力军,排污系统对企业而言应当如同厕所对于一个家庭的作用那样,不可或缺。”上海市环保局局长徐祖信说。国内的许多企业并不将环保成本计入生产成本,反而认为这是“额外增加出来的成本”而不愿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制订更为完备和有力的环保法律法规就成为当务之急。”

责编:常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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