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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利驱使下的有恃无恐 四川干部参股煤矿调查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5年12月06日 08:38 来源:人民日报
    专题:关注安全生产 遏制矿难

   8月30日,中纪委、监察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后,全国开展了大规模的清理纠正行动。然而,四川省大竹县几名参股煤矿经营的干部,非但不主动向组织上说明情况,积极清退煤矿股份,反而在为各自持有煤矿股份的多少打得不可开交

  人民日报消息:10月18日,四川省大竹县孔家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孔煤公司”)的职工看到一份张贴在墙上的《民事调解书》,着实吃了一惊,调解书的内容是:刘世荣(大竹县县长助理王绍奎的夫人)付给杨清德(大竹县原建行行长)850万元,购得孔煤公司90万元股权。刘世荣拥有了包括自己90万元股权在内的180万元股权,成了孔煤公司最大的股东,并决定在11月份改组公司董事会。至此,关于一些干部拥有煤矿暗股的传说得到证实。

  一

  1997年底,大竹县政府决定对国有企业孔家沟煤矿进行改制,并与江苏南通燃料公司签订了入股协议。后来由于双方发生分歧,合作告吹。时任县经委主任的王绍奎与孔家沟煤矿矿长陈国富召集相关的7个人商议,决定以个人名义入股煤矿,并安排了每个人的股份。后来因个人资金不足等问题,就把时任县建设银行行长的杨清德找来,请他从银行周转300万元资金,作为垫补8个人入股资金的不足部分。之后,矿长陈国富负责完善了向银行借款的手续。

  一切准备就绪后,几个人开始具体安排新组建的孔煤公司事宜。2000年12月1日,孔家沟煤矿矿长陈国富、县经委主任王绍奎与县建设银行行长杨清德等人签订《合伙入股协议》,划分了各自的股份比例,但对外界不公布真实情况,8名合伙人出资407万元,暗中持股,对外均以陈国富个人的名义出资。在签订合伙人协议时,身为县经委主任的王绍奎有意以妻子刘世荣的名义落笔。就这样,新成立的孔煤公司,陈国富等8人占有81.4%的股份,剩余的18.6%属煤矿职工所有,陈国富成为孔煤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

  原本是几个人坐收暴利的好事,谁知中途发生了变故。2004年10月11日,大竹县人民法院认定杨清德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尽管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来判决杨清德挪用公款不成立,但是几个合伙人从此出现纠纷。2004年12月22日,陈国富因挪用资金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达州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经省高院审理后终审判决14年。陈国富出事后,几个合伙人为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发生冲突。情急之下,也顾不得暴露身份,不得不把暗中隐匿的股份拿到法庭上调解。

  今年8月3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规定存在此行为的必须在2005年9月22日前撤出投资,并向当地政府如实汇报。然而就在这期间,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经济纠纷对此案进行了调解:认为杨清德与刘世荣、陈国富等签订的《合伙入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和目前国家相关政策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经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杨清德出资的90万元投资股份以850万元转让给刘世荣。

  三

  11月20日,也就是在刘世荣把《民事调解书》张贴在墙上,并成立护矿队,造成煤矿停产的第三天,部分职工上访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职工反映强烈,11月24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了《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市法院一位负责同志对记者说,法院对此的判决只能依据有关法律,即使有干部入股,不符合当前的政策规定,但按照《公司法》关于公司不能抽取出资的规定,我们也没有办法做撤出股权的判决。

  在大竹县,这起官司被传得沸沸扬扬,大伙关注的焦点,一是在全国认真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之机,这些干部竟肆无忌惮地宣称自己拥有煤矿股份?二是入股煤矿的干部们这些年究竟挣了多少钱,不然,作为一般职工的刘世荣(和拿工资的丈夫王绍奎)怎么拿得出850万元收购90万元股权呢?三是现任大竹县人民政府县长助理的王绍奎于10月下旬和妻子刘世荣办理了离婚手续,人们对这种巧合性的离异表示怀疑,这是否意味着又在玩弄一种障眼法?

  《人民日报》 (2005年12月06日 第十三版)

责编:常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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