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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事例反思 民营医院的春天到底被谁葬送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02月10日 07:09 来源:

  中国青年报消息:三天前,一则“上海长江医院致人死亡事故重金摆平不了了之”的新闻引起全国高度关注;9日,另一则“孕妇被诊不孕5天花3.5万元,医院正副院长被免职”的新闻又被各大网站广为转载。

  关于孕妇被诊不孕事件的过程和细节,报道中已说得相当清楚;医院方此种行为属什么性质,人们也心知肚明。然而,官方作出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之调查结论却显得是那么“技术”、那么“严谨”、那么“含蓄”。中国人向来重视“因果联系”,一个“因”必有一个“果”,而此事件的“果”反映在新闻标题中又是什么呢?仅仅是“医院正副院长被免职”。

  上海长江医院系福建莆田秀语镇人詹林夫妇二人创办的典型的民营医院,詹任董事长,而且“实行家族式管理,医院出事了招聘来的院领导就是替罪羊”。看来,其正副院长只能是董事会所任命,免职决定也只能由其作出,与政府在卫生监督执法方面的“作为”几乎没什么关系。

  面对事关民生的重大新闻,受众大多都有如下心理:在事件过程、细节被披露的同时,政府或司法部门应有一种客观准确的性质认定以及相应的处理结果,惟此,人们心理才可能平衡。

  公众的这种要求,其实一点也不算过分:其一,从交易公平的角度看,叶浩魁、叶雨林夫妇的3.5万元医疗费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花的冤枉钱,骗人者当然应如数退还;同时,受骗人的精神损失也应获得赔偿。其二,政府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从以警效尤的目的出发,当然应该毫不手软地处罚欺骗者。其三,抑恶扬善,永远是任何一种社会形态的核心价值观,并体现在立法、司法、制度安排、政府行为、大众意识的各个方面。

  然而,就是这么一点最起码的、可怜的公众心理需求,竟然也无法获得满足。诚然,“孕妇被诊不孕”事件的调查处理需要一个过程,且公众允许这样的过程。怕的是,重蹈哈尔滨天价医药费事件、深圳天价医疗案以及别的医疗腐败事件的覆辙,最后同样没有了下文。

  由此联想到另一事例:普京医院是一家“挂靠”北京红十字会的营利性医院,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取证,认定该医院存在超范围开展中医皮科诊疗活动,同时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建议对这家医院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长江医院与普京医院从企业性质上没有什么差别,前者的行为性质以及造成的负面影响比后者严重、恶劣得多,而对后者,地方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比前者却清楚得多,提出的处理意见也明确、严厉得多。诚然,其中也许有因法律法规不健全而束缚了卫生监管部门手脚的因素,但仅仅如此吗?是不是另有更深层的原因?例如不同地方的政府以及卫生监管部门的价值取向不同、“作为”的主动性不同、利益关联不同等等。

  9日的《中国青年报》发表了一篇题为“谁制造了中国民营医院的严冬”的时评文章,在指出外部约束不够的同时,更多地是对民营医院老板们“蔑视规则、肆无忌惮”以及因此葬送了民营医院发展的春天而深表遗憾。民营医院如长江医院者肯定不可能持久,但依笔者看,与其说民营医院发展的春天是由某些老板们的不理性和短视行为葬送的,倒不如说是由于政府医疗监管部门“作为意识”和作为能力缺乏,因价值目标不同造成巨大的监管漏洞所葬送的。

  市场经济本来就是一种法治经济,是主要由法规、秩序对市场主体之行为进行外部约束的经济。民营医院的老板们之所以蔑视规则,是因为规则本来就可以随便蔑视;之所以肆无忌惮,是因为作恶后并用不着承担相应的后果。民营医院无疑是一个新生事物,一方面自身蕴含着强大的生命力,另一方面也亟待关爱和引导。

  民营医院在我国未来医疗体系中的地位究竟是什么?既然在理论上从来没有达成共识,那么,确立民营医院的发展目标以及对它的市场政策和行为监管原则只能是无源之水。即使如此,民营医院既然被“准入”,放行者就应切实承担监管的责任。而从有关部门对上海长江医院事件的处置中,人们又能“读”出些什么呢? (刘以宾)

责编:复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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