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02月14日 15:29 来源:
新华社12日授权播发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明确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医疗机构的就医权利。指出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据卫生部了解的情况,目前中国艾滋病防治面临的主要困难之一,是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水平不高,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社会歧视现象依然存在(《东方早报》2月13日)。
其实从这次新华社所播发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看,其不仅对艾滋病人(感染者)的相关权利与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对各级政府和医疗机构对防治艾滋病的职责以及法律责任也有了明文界定。对此可以预见,此条例的颁布实施肯定将有利于社会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推进。
可要注意的是,也许正如卫生部所了解的,目前我国艾滋病防治所面临的主要困难之一,是居民相关知识水平不高,以及自我保护与社会歧视现象的存在。应该说卫生部的这个结论是为社会公认,所以当然不会错。然而笔者还想指出一点,那就是我国艾滋病防治的困难除上述卫生部已指出的外,另外还有更加重要的一个原因——具体法治。
因为从社会现象产生的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的观点看,在艾滋病防治问题上,不管是现有居民知识水平不高,还是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与社会歧视现象存在。应该说从其产生的根源看这些“困难”都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其它社会现象、或者说是多种缺陷存在作用下的结果。再具体一点说,也正因为居民的相关知识水平不高,才会由此生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并进而在对艾滋病产生恐惧的前提下形成一定的社会歧视。所以从此意义上讲,这些主要困难的存在,恰恰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政府在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与普及方面还有相当的缺陷。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能对早前及现有艾滋病防治工作稍加回顾与观察就能发现,一些地方执法机关对患有艾滋病的小偷抓了就放而惟恐避之不及,一些医疗机构在艾滋病人就医时不但不告之病情反将之推出门外。客观地说这些现象的存在,同样也在相当程度上为社会歧视等各种不良现象的产生作了相当不好的示范影响和作用。想这也是不容否认、并为社会所公认的事实。
所以基于以上的认识,在《艾滋病防治条例》颁布实施之际,对卫生部及相关部门来说,要在找出以往工作不足的同时,在社会进一步加强相关知识的宣布与普及工作,而且同时还要把条例的规定转化为政府与医疗机构的具体工作。想只有有了如此的双向推进,才能真正使我国的艾滋病防治上一个台阶。对此不知卫生部及相关部门以为如何?(作者:周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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