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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制度:中国特色政治文明的制度创新

央视国际 2004年09月14日 16:14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已走过漫漫50年历程。在笃行政治文明的时代潮流中,如何健全人大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制度的作用和效能,是许多专家学者关注的话题。8月20日,在兰州举行的“宪政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就此进行了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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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回顾与宪政思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国家政权赖以建立的基础,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得以实现的主要方式和渠道。人大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与我国政治文明建设息息相关,是衡量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自1954年9月15日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召开至今已经整整半个世纪。50年来,人大制度建设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特别是“文革”十年浩劫,几乎使人大制度陷于瘫痪境地。改革开放之后,人大制度建设迎来了春天,从此步入正常发展的轨道,并不断取得重大进展。它制定了新的宪法,肯定了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作用,规范了政府的权力。确立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体制。中国共产党建立了集体领导制度,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党的“十六大”上,又提出了转变执政方式,加强权力制约,推进政治文明的主张。在今年的第四次修宪中,“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国家重视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等载入宪法,标志着国人对法治的认知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也为中国人大制度建设和宪政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

  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所长谢庆奎教授认为,宪政是以宪法和法律规范公权、保护私权的制度安排。宪政体制,是指以宪法和法律来规定国家权力的控制和运行,保障公民人权的制度架构,它体现在立法、行政、司法与公民权利相互关系的制度安排之中。宪政建设在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已日趋成熟。中国正在按照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代议制思想的指引,朝着宪政的方向努力。在中国进行宪政建设,主要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其基本方向是:确立宪法至上的地位、保护人权、权力制约、有限政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等。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邹平学认为,人大制度建设是宪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宪政建设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涉及观念、制度、程序、文化各个层面,人大制度建设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20年中国人大制度的健康发展,正是中国宪政建设健康稳定发展的时期。它们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历史性际会,不是理论预设的结果,而是社会实践和历史发展的必然结局。

  ■政治文明与人大制度的完善

  政治文明的实质和核心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以健全的社会主义宪政体制和科学的政治运行机制确保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实现,使社会政治资源按照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合理配置,促进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四川省社科院政治学研究所研究员都淦认为,政治文明建设,在制度层面上应着重人大制度的坚持和完善。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把人大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权力机关。当前仍然需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即从把人大仅仅看做是“咨询机构”的传统观念转变到确认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政观念上来。其次是完善人大审议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人大监督的力度。各级人大除了严格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外,还应加强对财政项目的审议。建立重大活动和重大项目的财政支出必须经过人大审批的制度,切实改变政府决策“先斩后奏”,人大事后认可的形式主义。对违法决策、决策失误的要及时质询,追究责任,严肃处理。避免以“引咎辞职”来摆脱责任,不了了之。

  邹平学认为,任何制度都是由人来实行的,人的素质和行为影响着制度功能的发挥和它的整体形象。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人大的组成人员,其素质和议政能力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作用的发挥。因此,完善代表的选举办法,增强选举的竞争性,保证高素质的候选人能够当选代表,是当前的一项甚为紧迫的工作。与此同时,还需要加强和完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织机构建设,优化常委会的人员结构。

  ■违宪审查与宪法司法化

  法治社会是法律统治的社会,但由谁来“统治”法律?如果一部法律本身就存在不公正怎么办?这是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必须回答的问题。人类社会制定宪法已有很长的历史,但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建立宪政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确立违宪审查制度,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的实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认为,中国要不要建立一个违宪审查机构,早在1982年修宪时就已提出讨论,以后虽反复多次,但最终未能兑现。去年孙志刚案件发生后,几个公民写信给全国人大,要求对198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否违宪进行审查。从人大制度建设层面看,这是启动国家违宪审查机制的一个契机,但我们未能抓住。其原因在于我们仍然拘泥于“协商性民主”的传统处事方式,而不大习惯通过法律职权的正当行使,来纠正行政机关的违宪行为。

  蔡定剑认为,在目前我国尚未确立违宪审查制度,而公民对宪法维权存在迫切要求的情况下,应将违宪审查和公民维护宪法基本权利的诉讼分开处理。违宪审查权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而涉及公民维护宪法基本权利的诉讼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理。这是当前推进我国宪法实施的有效途径。

  ■世界议会制度发展揭示的理念

  制度文明是当今世界政治文明发展的主题,其中,议会的作用又举足轻重。代议制度作为人类社会处理其公共事务的一种程序性制度,从其萌芽发展至今,已成为一种较为完善、成熟的国家政治制度,是人类智慧在社会政治领域里取得的一项文明成果。

  复旦大学美国研究所副所长孙哲教授认为,当今世界议会制度发展揭示的理念值得我们研究探索。一是法治至上,权力制衡。没有制约的权力往往产生绝对的腐败。议会制定法律并根据法律确定的职权,履行对执政党和行政部门的监督。二是认同社会多方利益的合理存在。议会立法过程中强调开放、透明,对不同意见进行讨论、辩论、妥协,最大限度地落实法律和政策的公平、正义和理性。三是认同现代选举的基本精神和规范。选举是政治制度的纽带。现代政治无一不染上选举的色彩。“代议”民主,其实质是一小部分人管理政府,他们的权力来自选民。选举必须广泛、有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徐建波)

(编辑:魏伟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