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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省人大常委会与各地区的县级人大常委会的联系,1980年以来,各省、自治区相继在所属地区设立了人大联络机构。到目前为止,除北京、天津、上海和辽宁、江苏、广东、海南外,其余省、自治区的人大,都设立了地区人大机构,其名称有的叫地区工作委员会,有的叫地区人大联络委员会(处、组)。地区人大工作机构有哪些职责,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应当注意的是,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地区人大工作机构办理的事项,只能是属于工作机构职责的事项,不能将属于省、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的事项授予地区人大工作机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