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主权不容侵犯
2001年04月06日 07:54



  美国军用侦察机撞毁我军用飞机是一件违反国际法、侵犯中国主权和权益的严重事件。这是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法学博士江国青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严正指出的。

  江国青说,首先,美军用飞机在我专属经济区上覆空域飞行并撞毁我军用飞机,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一般国际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外国航空器在沿岸国专属经济区上覆空域原则上享有航行自由、飞越自由以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应该顾及沿岸国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其制定的有关法律规章和制度。外国航空器在沿岸国专属经济区范围内的海域上空飞行,不得从事危害沿岸国主权、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活动。但在这次撞机事件中,美军用侦察机却完全置这些规定于不顾,粗暴践踏了国际海洋法的有关规定。

  同时,撞机事件违反国际航空法和我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我国的领土主权。根据国际航空法和目前的国际惯例,外国军用飞机不得擅自飞入一国领空,更没有任何理由不经允许就飞入并降落他国领土。如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其领土上的完全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199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邻区法》第12条也明确规定,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授权机关批准或接受后,方可进入我国领海上空。而在这次撞机事件中,美军用侦察机肇事后未经任何申请及批准手续,继续闯入我国领海上空并降落在我海南岛的陵水机场,严重侵犯我国领土主权。江国青还认为,撞机事件也严重侵犯了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其他一系列合法权益。例如,美军用侦察机长期对我国近海的侦察,对我国的国家安全利益构成了严重威胁;撞毁我飞机对我国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另外也违反我国刑法,侵犯了我飞行员的人身权利。由于美军用侦察机违反飞行规则撞击我军用飞机,我飞行员被迫跳伞,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应依法追究美方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江国青强调,整个撞机事件发生在我国专属经济区、领海和领土范围内。根据国际法上的管辖权制度,我国对此事件有完全的管辖权,而违法闯入我国领空的美军用侦察机是不存在美国所主张的任何所谓“主权豁免权”的。大家知道,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U—2高空侦察机就曾对原苏联进行非法无理的侦察,结果被击落。如果按照现在美国政府的这种所谓军用侦察机享有豁免权的逻辑,就意味着别国只能任其为所欲为,整个国际法也就毫无作用了。(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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