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撞机事件论点与事实的对白:究竟谁在无理取闹
2001年04月18日 15:05



  论点1:美国飞机当时“合法地在国际空域飞行”,享有飞越自由。

  法律: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8条规定,各国只是在该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才享有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飞越自由。按照公约第301条,一国在行使其公约下的权利或履行其公约下的义务时,“应不对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与《联合国宪章》所载国际法原则不符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

  事实:撞机发生在距海南岛东南仅104公里处的中国近海上空,这是属于中国专属经济区的上覆空域。肇事美机不是一般的航空器,而是载有尖端电子侦察设备的军用侦察机。它从事的不是一般的飞越活动,而是针对中国的军事侦察。

  结论:美机滥用飞越自由,其行为是对中国国家主权的挑衅。

  论点2:中方对美军事侦察机进行跟踪和监视,肇事的责任在中方。法律:依据国际实践和国际法,当外国军用飞机在沿海国近海空域从事可能危害该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时,沿海国完全有权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包括派出飞机进行监视和跟踪。

  事实:对飞越本国近海空域的外国军用航空器进行跟踪和监视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美国就在自己的近海空域划定了空中防御识别区,其范围大大超出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要求任何飞入美国防空识别区的外国飞机必须按照美国所指定的航线飞行,必须遵守美国方面规定的一系列程序,如有违反,美国则派出飞机进行拦截。美机违反飞行规则,突然大角度向中方正常飞行的飞机转向,撞毁了中方飞机并造成中方飞行员失踪。

  结论:中方军用飞机正在行使国际法所赋予的主权权利,美方应承担肇事的完全责任。

  论点3:美机出于紧急避险的需要,未经中国允许进入中国领空并在中国领土降落并不违法。法律:1919年的《巴黎航空管理公约》第一条明确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1944年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除了对于国家领空的法律地位做了相同的规定外,为了严格区分民用航空器和军用航空器不同的法律地位,在第三条特别明确规定:“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许可或其他方式的许可并遵照其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对在紧急避险情况下的降落,国际法只对民用航空器作出了有关规定,没有承认美方所说的军用飞机的紧急降落权。

  事实:从撞机事件发生到肇事美机在中国海南岛陵水军用机场降落的20多分钟时间里,美方飞机的通讯系统仍在正常工作,美方完全有时间、有能力向中方提出允许其紧急入境并降落的请求或通报。

  结论:美方擅自闯入中国领空并在中国军用机场降落,侵犯中国主权行为的违法性十分明显。

  论点4:美国军用飞机是其领土的一部分,享有主权豁免,中国不得对该飞机登机检查。法律:国际法原则是,只有在一国同意的前提下,外国军事力量(包括军事人员和军事设施)才有可能在接受国享有主权豁免,即不受接受国的管辖。美国最具权威的国际法文献《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第三版)甚至认为,仅仅接受国同意进入尚且不够,在此同意的基础上,接受国与外国之间还须订立有关豁免的特别协定才能使外国的军事力量在接受国享有主权豁免。

  事实:所谓美国飞机是美国领土一部分的说法实际上是曾流行于19世纪的治外法权说的翻版。这一学说由于其逻辑上的荒谬,早已为现代国际法所摈弃。

  结论:中国完全具有对处理美机和整个事件的管辖权,完全有权登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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