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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的劳动关系一定要兼顾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利益

——王一江教授在央视《对话》中说

CCTV.com  2007年12月28日 11:39  来源:CCTV.com  

  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12月24日,央视《对话》节目,特邀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劳动关系中心终身教授,长江商学院访问教授王一江先生,就国际视野中的劳动关系和劳动立法的经验,进行了专题发言。

  王一江教授认为,世界各国劳动立法的经验证明,通过立法,保护和提升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确实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各国的经验也证明,如果把握不好,在内容和程度上做过头了,劳动立法也会事与愿违,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讲到合作的和良好的劳资关系,刚才有人提到了德国经验,这也是一个大家都非常熟悉,津津乐道的经验。但是,我们要怎样全面看待这个经验呢?

  应该说,德国的劳资立法,在保障员工基本生活权利、基本工作权利、基本福利待遇这些方面,都做得非常成功。但是,德国的法律,在有一点上做过头了,那就是,法律对解雇员工的限制非常严格,严格到工作多少年限以上,或者说已经达到某个年龄的人,企业想解聘,几乎不可能。

  如果解聘一个员工非常难,雇主的自然反应就是,我少聘人,能不聘尽力不聘。企业雇人的意愿都下降了,劳动者到哪里就业?经济如何发展?长此以往,在德国形成了“三多”的后果。一是离开德国的资本多,即德国的资本大量投资海外,离开德国。二是离开德国的劳动力多。很多人在德国找不到工作,只好离开德国谋生、谋发展,德国因此成为欧洲发达经济中对外移民最多的国家。德国移民到哪里去呢?到美国和其它劳动力市场更加自由的国家。三是失业多。多年来,德国的失业率在欧洲、在发达国家中,都处于首位,平均在9%、10%,即使有时把这个“第一”的“荣誉”让给了别人,自己还是离不开前几名。而那些对解聘工人没有那么严格限制的发达国家,失业率大多在4%、5%之间。

  立法内容或程度把握不好,影响经济发展,损害劳工利益,这种现象不仅在发达国家存在,在发展中国家也存在。关于这一点,我想首钢是有深刻体会的。他们到秘鲁投资采矿,本来可以给秘鲁创造很多就业机会,但是秘鲁那个地方,劳动立法对员工福利的规定和对解聘员工的规定,给首钢的运作造成了很大困难,促使首钢考虑退出。

  我有一个朋友,告诉过我世界银行在印度援建一条高速公路的故事。 高速公路建设是劳动密集型,以使用廉价劳动力为主的行业。世界银行招标时,中标的居然是一家中国企业。我听了十分不解:难道印度的劳动力成本会比中国高、印度公司没有竞争力吗?他说,不是劳动力成本的问题,是你雇了印度人以后,他不干活你也拿他没办法,因为印度的法律对于解雇员工的限制非常严格。一条高速公路交给印度人建,何时能完成你得问天,交给中国人做,说什么时候完成,基本上是靠得住的。

  印度的劳动者为什么这样?印度曾经是英国殖民地,在学习西方民主、法制这方面,比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走得靠前一点,保障劳工权益也在在前面,做过头了。当这种权益过度伸张以后,合作型的劳资关系就被破坏掉了。这是世界上不管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劳动立法中共同的教训, 度的问题如果把握不好,做过头,会把员工利益、老板利益同时损害掉,印度那个例子体现的就是这个道理。

  我们要认识到,世界各国通过劳动立法,保护劳动者权益,改善劳动关系,经验非常丰富,其中有两个国家的经验特别值得重视,一个是美国,一个是丹麦。

  美国劳动立法的特点是,它不过多规定在劳动关系中,雇主必须为员工提供什么,或雇员必须做什么,而是通过法律,给双方搭建一个对话和谈判的平台。比如,对谁可以签署什么内容的合同,合同的期限,等等,美国法律的限制都很少,这些内容都是双方谈出来的。

  关于建立工会,通过工会进行劳资谈判的立法,美国主要是上个世纪30年代完成的。从历史发展过程看,美国从1776年立国,到1930年代,过了将近160年,直到自己已经成为全世界最发达的国家,才通过和认真实施了通过工会实施劳资谈判的立法,可以说做得稍微晚了一点。但是,这并没有给美国经济和社会带来毁灭性后果。

  只搭建劳资对话的平台,但是法律不过多地去直接规定双方协商必须达成的内容,这种做法,比刚才介绍的德国法律要好。因为是双方协商,所以你得关照我的利益,我也得考虑你的利益,任何一方一味索取,把对方逼垮,自己也完蛋了。自由谈判和自由定价,这是美国体制中最精髓的东西。政府搭建平台,双方对话,签署劳动合同。

  说到北欧国家丹麦,我们一听,就很容易联想到风景优美的国家和一个和谐、安宁的社会。这个国家是怎么保护劳动者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的呢?

  丹麦模式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把效益和公平、福利这两个方面区分得比较清楚,这有一点类似中国政府处理住房问题的新政策。房价上涨以后,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怎么解决?尽力压低房价,不符合市场化的原则,但低收入家庭住房又确实是一个社会问题,分开处理就是政府建低价和廉租房照顾弱势群体的利益,而对于有购买力的人,房价由市场决定。

  这里有个社会分工的问题,就是政府多管社会,企业主要管效益。当然不是说政府不管效益,企业不管社会,但毕竟政府不是企业,企业也不是政府。

  按照这个分工的原则,在丹麦,企业是可以非常自由地解雇员工的。企业对社会的责任,主要在于把企业办好,多赢利,多创造就业,多纳税。企业效益好,经济发展快,失业率就低。即使有解雇,国家的税收充足,可以为失业工人提供很好的失业福利,也不会产生多大的社会问题。在这样一个良性循环中,企业可以放开手脚,在解雇员工方面,没有太多法律障碍,也可以放开手脚,拼命抓效益。

  丹麦与德国同属北欧国家,基本教育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其它各方面都非常类似,因为有灵活的用工制度,丹麦的失业率,长期以来,基本保持在4点几,是全欧洲最低的之一。而她隔壁的德国,在僵硬的用工制度下,长期以来,失业率都是欧洲最最高的之一,大约为丹麦的两倍。

  从目前中国的现实情况出发,现在要实施美国、丹麦的做法,确实有相当的困难。困难的原因主要在哪里呢?在于劳动力过剩太严重了,在于经济不发达,不发达才是我们很多问题真正的根源。 所以,劳动者和雇主双方的共同的利益,都要通过经济发展来实现。我们一方面要促进公平,另一方面也要知道,无米之炊是谁也做不出来的。从劳动立法的国际经验来看,在促进某一方利益的时候,如果把效益牺牲掉了,将来大家都会受损失,特别是那些低层次劳动者的利益,更容易被优先牺牲掉。

  当前中国,为什么这么多劳动者找工作那么难?为什么我们的工会力量强大不起来?为什么劳动者不能有效发出自己的声音?最基本的原因,是在劳动力市场的基本格局,是劳动力市场上严重的供大于求。在这种供求关系下,劳动者权益的伸张,总是有困难的。所以,从根本上改善劳动者利益,有效的途径是效益和发展,这样导致就业机会的充足,导致供求关系朝着对劳动者有利的方向转变。

  效益和发展和就业机会的充足,这些事情是由谁来完成的?是在一个法律规范的秩序下,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立法的基本出发点,应该是怎样促使大家对话和合作,而不是促使任何一方一味地伸张自我的权力,不管是企业的权力还是个人的权力。

责编: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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