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民:说个不好听的,还是钱上,我感觉到还是钱。因为我收入没有了,我要吃营养的东西,我家里的家务活我又干不了了。他的负担就重了嘛,他负担就重了。
家里的亲戚,周围的朋友,都劝老梁不要打这个官司。远在山西的舅舅也打来电话劝阻。所有亲属当中,只有女儿支持爸爸起诉。老梁感到很孤独。
老梁和妻子对话:就是说我打这个官司,我维护我的权益,你捐你的肾你是要挽救你哥的生命,都是无可非议的。是吧,所以不要在这个上面咱们有什么矛盾。是不是,你应该理解这个事,正确看待这个问题。
11月24日这天,是妻子张建民的生日。
梁兴和:我们是去年她生日那天,我们回来的,可是今年过生日,我就一点那种生日气氛都没有,我不知道我还能和我的妻子再过几个这样的生日,真的,所以我特别想通过媒体,希望专家学者能对此事关注,真的,给我一个说法。
老梁主意已定,他认为,根据1992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
梁兴和:这个亲属活体器官捐肾手术同意书不是我发明的,对吧,是你西安交大的手术同意书,明明白纸黑字写着嘛“捐献者本人及亲属组织意见”,对不对,那么亲属,咱们这个亲属不是泛指,肯定是丈夫。
既然这样,医院为什么没有征求老梁的同意并让他签字呢?
田普训:按照2007年,国务院器官移植管理条例,那么我们对她进行了全身状况的检查,及其组织配型的工作,这个她都是委托,有委托书,还有手术执行同意书,还有手术协议书,这些她都进行了。那么也经过医院的伦理委员会的审批。
田主任介绍,西安交大第一附属医院开展肾脏移植手术已有多年,每年要做百余例手术,都严格按程序操作。按照2007年5月1日实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对于器官捐献,条例中并没有规定必须取得捐献人家属同意。
田普训:我现在只能用一句无奈的话来形容,我们事实上也是想用通过这个医生的治疗方式来救治患者的生命,我们医生能做到的,就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最大程度把医生的工作做好,至于他家里人在这个情况下,那是家里的沟通情况,我们并不知晓他们有异议。
张健民:但是人家大夫确实问了,说你家属什么时候到,我说家属明天到。我们填那个表,家属签字,我就把字签上了,人家大夫就说,你怎么能签字呢?我说我不知道,实际我已经把字签上了,这就跟医院起码没什么关系了,医院就不担责任了。医院确实问过我。
丈夫打官司告医院,妻子反而坚持说医院没任何责任。张建民捐肾救兄的感人事迹在当地传开后,多数人支持她的做法。但对这场官司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有人认为作为丈夫应当有知情权。 大家的看法众说纷纭,那法院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呢?
2008年10月10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西安交大第一附属医院应张建民自愿献肾申请,为其兄做了肾脏移植手术。术前,张本人与医院签署了相应文件,作为医方,医院并无过错。
律师高凤江:丈夫可能认为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讲,作为妻子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她有权决定捐不捐肾。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器官捐献经过本人书面同意就可以,他没有要求经过家属或亲属同意。
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规定手术须经患者家属的同意。可是《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只规定捐献者本人同意就可以。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判断权衡呢? 对此法律界人士认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一般医疗管理的普通规范,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则是专门针对人体器官移植的特别规范。
律师高凤江: 从我们国家法律效力的次位来讲,就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如果两个法律有冲突的时候,上位法大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的普通法。
因此法律人士认为应该适用后者。一审判决后老梁不服,又提起了上诉。
梁兴和:所以我在维护我私利的情况下,就是自己的利益。我的知情权的情况下,也是为了公共利益,不使更多的家庭面临或者将遭受这种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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