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国:当时他们一个副院长去参加了庭审。她说你这个不生育呀,你还有是不是还有这个输卵管粘连的情况?是不是有盆腔炎呢?是不是还有身体的其它的特质呀?
要证实二者有没有因果关系,最关键的证据是找出当年病例。
何小红:然后我们找医院去要那个病例。当时医院里那个,就是档案科的科长,他就翻。
令人奇怪的是,翻遍了医院的档案材料,也没有见到病例。那份记载着真相的重要病例,竟然不翼而飞了。
何小红:然后他就说病例就是说,早在92年,就是6月份,我接生的医生拿走了,一直到现在没还。
最后,怀宁县人民医院给出了这样一份书面解释:该同志病历在1992年6月2日由原妇产科主任俞泽琴同志借阅,至今未还。见不到病例,何小红陷入困惑,不能证实二者有因果关系,官司还能打下去么?
何小红:如果它医院不承认我这个病与输血有关,那怎么办?
韦国:因为是这样的,因为这种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呢,它这个举证责任是倒置的。那么法院它要根据双方的举证责任来确定这个因果关系。如果院方它拿不出来这方面证据或者说它不申请鉴定的话,那么这个法院就要推定你现在的不生育情况是由于它的医疗事故造成的。
律师认为,何小红的不孕和错误输血究竟有没有因果关系,该由医院来举证。但是何小红需要证实她的伤残等级,以及后续治疗的费用。何小红请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对这两项进行了鉴定。
2006年12月7日,安徽同德司法鉴定作出结论:何小红的继发性不育症为三级伤残。服用替代性药物每月需要1300元左右。身体检查费每年需要600---800元。怀宁县人民医院认为此鉴定不具有合法性。
韦国:他们又申请要求重新鉴定,那么,法院认为重新鉴定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那么这样又委托了北京的法源司法鉴定所来进行鉴定。
到2007年4月12日,法源司法鉴定所作出结论:何小红的继发性不孕症为四级伤残;服用药物每月100元左右,中药治疗每月200元左右。身体检查每年1---2次,费用参照当地医疗价格评定,北京参照500——600元。
何小红:现在我这医生不就是看病?你想想看我这一生,现在就是看病。就是从20岁以前,就是说,过点快乐的日子。20岁以后,现在就是漫长的,还有漫长求医的路。这个气,你想想这个气怎么咽得下。每次看病回来,跟他都抱着哭。有时候想怎么这么倒霉,输血错了小孩又死了。有时候出去看病还不敢跟人家讲,怕人家笑,不能生小孩,有时候还不敢出去玩。又怕别人笑你。
丈夫江中杰原本是镇食品机械厂的工人,已经下岗多年。现在一家电焊厂工作。出事以后,很多亲戚朋友劝他,干脆跟何小红离婚算了,她既不能生孩子,还要无休止的治病,永远是个累赘。这个木讷的汉子没有反驳也没有辩解,他默默地坚持着,18年如一日,始终细心照顾着患病的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