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三大文件,对股权激励中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进一步进行了规范。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对于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的税收管理问题给出了原则性规定。
此后,针对出现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调研的基础上又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该文不仅根据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的特点,具体明确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涉及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这三种股权激励方式下,享受财税[2005]35号文优惠计算方法时,企业应符合的相关条件和应尽的相关义务。
此外,对于股票期权激励纳税人而言,行权购买的股票可能有一个限售期,不能立刻出售获利。这样就出现了纳税人在行权日可能无法取得足够的现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这个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专家预测】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刘小川:规定出台前,有些企业通过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方式进行利益输送,而新规切断了可能的利益输送之路。
2009年政府加大了支出,财政赤字增加,通过落实税法框架内未曾严格执行的税收规定,堵漏税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既完善了税法制度,也增加了税源,解决了部分财政负担。(记者 张竞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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