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立法
新法制定反映公众呼声
·1.1万条公众意见参与立法
“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过程是伴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进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黄薇处长介绍,“2008年4月20日至5月20日,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一个月的时间收到意见11327件,其中各类食品生产企业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提出的意见就占到了1/3。”
黄薇回忆说,食品安全法中关于监管体制的规定吸纳了很多公众意见。在监管部门的表述问题上,一审稿用了泛指性的说法,如“国务院授权部门”、“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等,但没有明确具体所指。根据征求意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决定和相关规定,对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把“国务院授权部门”确定为卫生行政部门,“食品生产监管部门”为质监部门,“食品流通监管部门”为工商部门,“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在对食品生产经营的分层次管理问题上,不少公众认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比较多,如果一律进行许可制管理,进行取缔的话,不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立法过程吸收了这个意见,决定对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分层次管理。具体的管理办法授权地方人大,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进行管理。
铁路食品的监管问题也吸纳了公众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提出,由于铁路的跨省、跨地区特点,导致铁路食品的管理不同于一般食品管理的分段监管模式。因此食品安全法在附则中增加了一条,“铁路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此外,针对保健食品问题,食品安全法增加规定,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规定的实施电子监管码制度引起很大争议。不少企业表示,监管码易仿冒、查询率低,并且增加了生产成本,建议不作硬性规定。公众的意见引起了最高立法机构的注意。
2008年7月25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北京举行了食品安全法草案立法论证会。这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第一次立法论证会。
在会上,与会者围绕食品安全法是否应当规定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电子监管码制度这个问题各自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和论据。
参加立法论证会的代表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地方人大常委会有关同志、专家学者、食品行业协会等。
2008年8月底,当食品安全法草案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的时候,细心的人发现,涉及监管码的相关条款已经删除。
四次审议
立法内容趋于完备
·将设食品安全委员会
2008年12月22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又透露出了一个重要信息:国务院正在对调整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作进一步研究论证,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草案的第四次审议将推迟进行。在这里,最高立法机构和普通民众意愿多次达成了良性互动。
一些地方分段监管中存在各个环节之间分工不严格、多头执法、责任不明、监管链条“断裂”等问题,因此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强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突出“全程监督管理”,即从源头到餐桌都不能留有空白。
相较于2008年10月,食品安全法草案的第三次审议,四审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作出了几项重要修订:如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管理,确立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减轻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担等。
特别是在监管体制上增加规定,国务院要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具体的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对此认为:食品安全法监管体制的理顺是食品安全立法的最重要的使命之一。现在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在分段管理、无缝隙衔接、各部门各司其职,并且要依法承担责任方面,做了非常重要的规定。在我看来,这些规定是很完善的。首先,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由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
有法律专家认为,在目前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背景下,应从立法和执法层面,加大打击,对故意、恶意违法的企业和行为人,从严从重处理,危害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高其违法成本,震慑犯罪分子。
据悉,国务院正在抓紧制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计划要和食品安全法在今年6月1日同步实施。(记者 毛 磊 白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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