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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印花税历次变动情况

 

CCTV.com  2008年04月01日 15:34  来源:金融界网站  

  

时间

调整情况

调整后税率一览
沪市
深市

1990年6月28日

深圳市颁布《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首先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6‰缴纳。

-
6‰
(卖方)

1990年11月23日

深圳市对股票的买方也开征6‰的印花税。

-
6‰

1991年10月

为了刺激低迷的股市,深圳市将印花税率调整到3‰。

-
3‰

1991年10月10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买方、卖方实行双向征收,税率为3‰。

3‰
3‰

1992年6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交易双方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3‰
3‰

1997年5月12日

针对当时证券市场过度投机的倾向,证券交易印花税率由3‰提高到5‰。

5‰
5‰

1998年6月12日

为了使证券市场能持续稳定的向前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又将税率由5‰调低至4‰。

4‰
4‰

1999年6月1日

为活跃B股市场,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将B股交易税率由4‰降低为3‰。

3‰
(B股)
3‰
(B股)

2001年11月6日

财政部决定向A股、B股股权转让双方分别征收2‰的印花税。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0.2%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
花税。

2‰
2‰

2005年1月23日

为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2‰调整为1‰。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 A股、 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1‰
1‰
2007年5月30日
为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1‰调整为3‰。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3‰
3‰
注:除特别注明外,所指税率一律为双向征收,且为A、B股共同执行

责编:刘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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