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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学奖评奖章程(草案)

CCTV.com  2008年11月03日 15:53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IFF官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金融学奖是由北京国际金融论坛(IFF)设立的评奖活动。

  第二条 为保证中国金融学奖评奖的客观公正性,根据北京国际金融论坛(IFF)的宗旨,制定本评奖章程。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中国金融学奖的各类奖项。

  第四条 设立中国金融学奖的宗旨,在于通过奖励在金融理论与实践操作、政策及研究方法等领域作出杰出贡献的中国金融杰出人士,促进中国金融理论研究的繁荣和政策制定水平提高,普及金融领域基础知识,加强实践操作和管理创新,促进中国金融人才工程的实施和培养,为中国金融的健康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第五条 中国金融学奖的评奖过程实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循评奖章程规则,保持评奖的独立性,杜绝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超越章程的干涉行为。

  第六条 中国金融学奖的获得者,必须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在金融理论、政策和方法等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各类金融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教育和科研机构从事或从事过金融领域研究工作的人士,都可以以其所取得相关成就获奖。

  第七条 中国金融学奖是北京国际金融论坛(IFF)授予获奖者的荣誉。此奖不作为其他用途。

  第八条 中国金融学奖管理委员会负责该奖项的管理和指导,中国金融学奖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该奖项评审的组织工作及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项、奖励对象和评奖标准

  第九条 奖项名称

  中国金融学奖

  第十条 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是对经济理论、政策和实践方法做出杰出贡献的金融领袖、专家和学者。

  第十一条 奖励金额

  奖励金额为10万元。

  第十二条 奖励人数

  每届评奖,获奖人数为最多不超过三人。奖金由获奖人平均分配。

  第十三条 评奖标准

  1.在金融领域理论与实践的探索和开拓中做出杰出贡献,对社会实践产生巨大影响,在国内外金融领域享有较高声誉。

  2.在中国金融改革、发展、对外开放等重大战略决策与政策制定中做出突出贡献,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为实践所证明,为社会所承认。

  3.对金融理论的研究方法与金融管理方法有重大发明、创新,对方法的改进有突出贡献,并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

  4.以上三方面均需有著作、论文、出版物以及有关机构所颁发的获奖证书等证明,上述证明资料及成果须经中国金融学奖管理委员会秘书处的审查核实。

  5.中国金融学奖每人终身只授予一次。

  第三章 评奖机构

  第十四条 北京国际金融论坛(IFF)成立评奖机构"中国金融学奖管理委员

  会",管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中国金融学奖管理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由北京国际金融论坛(IFF)秘书处承担。秘书处根据中国金融学奖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在评奖活动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向中国金融学奖管理委员会提名聘请、增补或更换中国金融学奖专家委员会成员;

  (二)负责组织中国金融学奖专家委员会的评奖候选人推荐工作;

  (三)负责组织中国金融学奖评奖委员会的评审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评奖活动的候选人公示、新闻发布会、颁奖大会、学术研讨会等活动。

  (五)接受与处理社会各界对评奖相关的各类质询和投诉。

  第十五条 中国金融学奖设立"中国金融学奖专家委员会",负责推荐产生每届各类奖项的候选人。专家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 中国金融学奖评奖委员会负责投票产生当届获奖人。每届评奖委员会委员从专家委员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奖委员会人数按当年设置授奖人数的5倍产生,但最低不少于20人,最多不超过40人。评奖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必须放弃成为候选人的资格。

  第十七条 中国金融学奖专家委员会委员资格

  具有以下资格者,可成为中国金融学奖专家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专家委员)。

  (一)从事中国金融的理论、政策与方法研究十年以上,具有研究员或教授职称;

  (二)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在所从事的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有参与中央和国务院经济、金融政策研究和文件起草工作的经历,对有关政策的实施做出过实质性的贡献,所提出的理论、观点和方法,在国内外媒体中广泛、持续流传,影响深远;

  (四)参与中国经济、金融政策的研究与策划,从事国家经济、金融管理部门重要岗位的工作;

  中国金融学奖专家委员由中国金融学奖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提名,中国金融学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予以聘任。

  第四章 推荐与候选人资格确定

  第十八条 中国金融学奖候选人由中国金融学奖专家委员会成员推荐产生。中国金融学奖候选人不接受个人申请与社会推荐。推荐期时限为三个月。

  第十九条 每位专家委员每届评奖可推荐候选人三名。每位专家委员的推荐工作须独立进行,不采取联名推荐方式。

  第二十条 候选人数按当年授奖人数的3倍设置。候选人由中国金融学奖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汇总专家委员的推荐结果,依据被推荐次数多少产生先后排名,选取排在前面的被推荐人为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中国金融学奖评奖工作的社会透明度,候选人的学术贡献与其他有关情况,将在中国金融学奖管理委员会的指定评奖IFF官方网站(www.ifforum.org www.iff.gov.cn )上公示,评审委员会还将参考社会公众调查和网络调查评选作为参考意见。

  在此期间,中国金融学奖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将接受社会各界对候选人资格的质询。如对某一候选人资格出现较大社会争议,将由中国金融学奖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进行有关调查与核实,并将有关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中国金融学奖管理委员会裁定是否有必要更换候选人。

  公示期时限为三个月。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二条 公示结束后,中国金融学奖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将把候选人的学术贡献资料及公示结果提交中国金融学奖评奖委员会评审。评审工作时限为二个月,在此期间,评奖委员会委员将依据《中国金融学奖评奖实施细则》,对每位候选人评分,满分为100分,获奖人得分必须在80分以上(含80分)。在评审期内最后一周,将举行评奖委员会工作会议,现场汇总各评奖委员的评分,以得分最多为标准确定获奖人。如满80分以上的候选人低于当年设置的授奖人数,名额空缺。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中国金融学奖候选人持有异议,可向中国金融学奖管理委员会提出异议。欢迎社会各界对中国金融学奖评奖规则提出完善建议。

  第二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出具体理由。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对候选人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须在本章程规定的公示期结束前1个月内,将有关材料送交中国金融学奖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中国金融学奖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在接到异议和投诉后,将进行审查处理,重大问题上报中国金融学奖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依照本章程和相关规定做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告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对管委会的处理意见不能接受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授 奖

  第二十六条 在正式公布评奖结果前,将征求获奖者本人的意愿,并通知中国金融学奖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与主要捐资人。

  第二十七条 如获奖者本人明确表示不接受奖励,该名额空缺,不再添加。

  第二十八条 获奖人名单以颁奖仪式上正式公布的名单为准。

  第二十九条 中国金融学奖管理委员会将举行中国金融学奖颁奖仪式,向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阐明授奖理由,介绍每位获奖者的学术贡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评奖实施细则由中国金融学奖管理委员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评奖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编:刘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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