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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我参与了一场特殊的执行案件。2004年7月,吕红的丈夫刚刚去世,她准备带着孩子回徐州老家。眼看着孩子将离去,婆家急了,为保住刘家这条“血脉”,刘家兄妹几人和其他亲属强行将年仅一岁八个月的刘阳从其母怀中抢走。
百般无奈之下,吕红于2004年6月以侵害其监护权为由,将刘统生、刘红、刘辉、刘梅、刘红梅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五位被告承认孩子在其三姑妈刘红梅处,但拒绝将孩子交给其母亲抚养。法庭认为,吕红作为孩子的母亲,有监护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妨碍和侵犯,五位名被告人采取违法的方式,抢走并留置孩子,侵犯了吕红的监护权。睢宁法院遂于同年9月作出判决,要求五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孩子送还给吕红。
判决书生效后,五位被告没有主动履行义务,吕红于2004年9月29日申请强制执行。正在这时,一直守候在举报电话旁的干警,接到了举报电话,反映孩子当日下午由被执行人刘红带着,在其丈夫的妹妹家玩耍,现在应该还在。但举报人仅仅提供了这一线索就匆匆挂了电话。经过了解,刘红丈夫兄妹多人,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地方,相距很远。其余几组很快传来消息,没有找到孩子。还剩下最后一家,几辆执行的车辆在漆黑崎岖的小路上左转右转,申请执行人吕红就在车上。
22时10分,面对从天而降的法院执行人员,已经睡下的被执行人一时不知所措,仓皇地想去抱孩子逃走,但已经来不及了。执行人员的行动没有惊扰到孩子,孩子仍在睡梦中,脸上还挂着甜甜的微笑,似乎在梦中见到了他的母亲。为了不惊动孩子,蔡院长让所有的执行人员全部撤退到门外,叫人去村外叫来孩子的母亲,让母亲亲自来抱走自己的孩子。吕红伸出颤抖的手揭开被子,紧紧地抱住了自己的孩子,痛哭失声,在场的人无不为之动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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