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制定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披露以下主要信息:
一是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附表;
二是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包括信用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状况、市场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状况及其他风险状况;
三是公司治理信息,如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董事会、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
四是年度重大事项,包括最大十名股东名称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及其他有必要让公众了解的重要信息。
《办法》强调,商业银行应于每年4月底之前以年度报告的形式对外披露信息,并将年度报告置放在商业银行的主要营业场所,确保公众能方便、及时地查阅。 (董洪军 刘贤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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