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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金融机构驻华机构管理办法出台


  2002年7月19日节目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并从7月18日起开始实施。办法主要规范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非营业性的代表机构的有关行为。至此,涉及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和经营的有关法规已基本起草和修改完毕。先请看记者发回的有关报道。

  这几年瑞士银行驻北京代表处的首席代表李纯纯先生桌上都有一份新出台的文件,这就是人民银行近日颁布的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李先生把它和1996年发布的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比照的学习了以后,他用了一个最近在中国颇为流行的词语,与时俱进来评价新办法。

  瑞士银行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李纯纯:总体来讲,新的办法,从我来感觉,它是一种所谓与时俱进的产物,它既是对过去原有的管理办法的一种延续。同时在新的情况下,又加了一些新的内容。

  和李先生一样,其他外资银行的首席代表处也在消化学习新的办法,他们告诉我们新办法有39条,而过去只有29条。

  加拿大帝国银行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郭仲华:很细化、很具体,就说操作性更强了。

  新办法共分六章,分别就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申请与设立、监督与管理、终止和违规法则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总代表处的首席代表角尾慎介虽然是日本人,但他却非常推崇新办法中首席代表任职资格的规定,认为这有利于推进人才的本地化。

  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总代表处总代表 角尾慎介:新的管理办法是对中国的经济发展以及金融开放有着重大意义。对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进行调整。原先要求金融经验五年以上,此次调整为三年以上,这有利于推进本地化。

  目前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的代表处共有201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代表处主要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

  记者:从日本输出银行在北京成立第一家代表处起,迄今已经有22年的时间了,可以说这些代表处见证了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整个进程。对于外资银行而言,中国的金融市场是一个在发展中不断成熟,在运作中不断完善的,具有巨大潜力的新型市场。

  东亚银行是上海恒生指数的主要股份之一,它从1919年在上海成立第一家分行以来,就从来没有离开过中国,现在它在中国有8个分行、7个代表处,北京代表处正在申请成立分行,已经在北京的中心地段买下了两层楼。

  东亚银行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吴志强:国内分行的行址都是自置物业,我们不会说是租的物业,这表示了一个董事局对国内发展的一个长远的肯定,是一个承诺。所以我们董事局成员在未来十年,在国内的发展,规模甚至会超过我们在本部,在香港的规模。

  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是加拿大主要银行之一,自从1981年在北京设立代表处以来,一直在中加交流与合作方面发挥着桥梁作用。目前代表处推出的金融咨询服务项目,及时解决了赴加拿大留学及移民人员在加拿大开设账户的困难,受到了广泛的欢迎。虽然还未在中国设立分行,但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一直认为中国是世界经济发展格局中的一个亮点。

  加拿大帝国银行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郭仲华:事实上我们银行亚洲的管理人员,换句话就是我的老板,今天还给我发来一个电子邮件,在谈到其他问题的时候,还特别强调说中国是我们所认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非常大的一个市场,我们对这个市场是非常重视的。

  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中国金融业稳步推进的开放政策,让越来越多的外资金融机构有了在中国拓展业务的兴趣。据了解,到今年6月底,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已经达到了382家,总资产余额370亿美元,贷款余额180亿美元。

  记者:事实上,在不少外资银行在中国各个城市申请成立分行和代表处的同时,也有不少的外资银行正在审慎地评估着中国一步步推进的改革和开放,寻找着他们在中国的市场定位。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外资银行之间的竞争,以及和中资银行的竞争,将进一步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推进中国金融服务业的规范和完善。《中国报道》记者傅洁在中国北京报道。

  主持人:针对中国出台新的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我们现在开始采访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管理司助理巡视员邓红国先生。邓先生,您好,欢迎您来到我们的演播室。我们注意到新办法和1996年出台的旧办法相比,在名称上有所不同,就是把外国金融机构改成了外资金融机构,这一字之差是出于什么考虑呢?

  邓红国:从总体上讲,新的办法和旧的办法将原来的名称从外国金融机构改为外资金融机构,设立代表处的管理办法,我们考虑是和国务院颁布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相适应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在国务院21号颁布以后,它其中有些规定是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大陆设立相应机构的话,比较适应本条例,对于管理办法来说,新的机构管理办法来说,它的口径是一样的,也是讲香港、澳门、台湾的金融机构在大陆设立代表机构的话,比较适应本办法。

  主持人:外资金融机构指的是哪些机构?

  邓红国:主要分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在境外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一部分是在境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境外的包括注册在外国的这些银行和银行内机构,它想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话,必须适应的办法。另一部分是外国的金融机构已经在中国设立的这些营业性的机构,比如外国银行分行、独资、合资的外资银行,独资、合资的财务公司,如果在中国已经设立了营业性机构,而在其他地区和其他城市要想设立代表机构的话,也需要适应这个管理办法。

  主持人:哪些外资金融机构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享受代表处呢?

  邓红国:从总体上讲,银行业是一种服务行业,它所服务的对象包括投资、企业,从金融服务角度讲,我们提供的服务是跟着外资银行来进入中国的话,它必须要跟着它的客户和市场,比如外商直接投资,比如进出口贸易,增长最活跃的地点,比如像我们的沿海地区,我想说明的问题在于如果这些外资银行比较大型的,国际上比较比较活跃的这些银行,它在中国有相对稳定的客户,对中国这类的市场感到非常强烈的信心和兴趣的话,他就希望在这设立机构,包括先设代表机构,然后设营业性机构,来从事业务。

  主持人:外资金融机构设立代表处,有没有地域限制,比如说一家外资银行在北京设立了代表处,那么它在其他城市还可以设立分行吗?

  邓红国:我们没有这样的限制,没有在其他地区设立机构的限制,我们在国务院,刚才我提到的,国务院在2月1号实施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间,我们有一条规定,叫外资金融机构要想设立营业性机构,必须在设立两年代表处的基础上,这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目的是让外资银行首先了解我们国内的法律规章,现有的法律框架,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了解这个市场,了解它的竞争伙伴,在这个基础上,再设立营业性的机构,开展业务,这是我们讲的连线的限制。但是如果在一个城市,比如刚才你问题问到的,北京设立了两年营业代表处以后,它可以有资格提出在其他任何城市设立营业性机构的申请,没有问题的。

  主持人:那几家代表处,成立几家代表处以后,可以申请成立分支机构?

  邓红国:也没有数量限制,如果你仅仅设立了一家代表处,比如两年以后这一条标准已经满足的话,我们就可以考虑它提出的在其他地区设立或者在同一个城市,或者在其他城市,设立营业性机构的申请,当然它还要满足其他条件。

  主持人:那人员方面有什么限制吗?

  邓红国:从中国政府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上来讲,我们在自然人流动的向下,没有做出实质性的限制条件。除了水平承诺以外没有做限制,换句话说,代表处的人数,我们按照中国政府承诺,我们没有做人数的限制。

  主持人:那要是代表处的首席代表需要具备什么样的资格和条件呢?

  邓红国:首席代表首先要必须满足三年以上的金融或经济的从业经历,必须具备这样的从业经历,同时他还需要有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如果没有这样的学历,他需要相应的增加另外三年的金融从业机构,这是我们最根本条件。

  主持人:代表处的有限期限有多长?

  邓红国:一般是六年。如果这个银行,所代表的银行,希望能够在六年以后保留这个代表处的话,它需要提前一段时间,提出暂期的申请。

  主持人:总代表处和代表处又有什么区别呢?两者之间。

  邓红国:实际上是我们是想鼓励这些外资银行把协调和管理境内机构的中心放在中国境内,这样的话就做出这样的规定,只要有五家以上的营业性代表机构,这样的银行,它就有资格来申请设立一家总代表处,来统一协调境内所有的活动。

  主持人:代表处所有的资格认证都齐了的话,多长时间能批下来?

  邓红国:理论上讲,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效率应该是比较快的,据我们了解来说。

  主持人:大概多长时间?

  邓红国:没有具体的时间表来规定,比如我们收齐了所有材料的话,比如多长时间内能够批准。但是我们可以保证在满足了管理办法相应的??标准之后,我们会在非常短的时间内,比如几个月或者半年之内,会做出相应的在受理和审批过程,会压缩的非常短。这几个优势。

  主持人:新办法规定在代表处的审批和管理上,相对的放松了,人员没有限制了,像首席代表资格也放松了,是不是它在监督方面就加强了,有没有什么新规定?

  邓红国:是这样的,我们在审批过程中间,原来的办法和新办法中间,有一个比较实行的区别就是对于申请者的标准,我们在原来的办法中间有一个三年连续营利的要求,目前在新办法里没有,对总代表和首席代表的任职,从业经历也是分别从十年降到五年,从五年降到三年,从理论上讲,在许多方面我们做了非常实质性的改动,都是放松了。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就是你刚才提到的,我们在监督管理方面也做出相应的调整,按照国际惯例中国人民银行在监管相应的外资金融机构,包括代表处中间,采用通常的管理办法,包括现场和非现场的检查,这是我们会需要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包括代表机构,它的报告制度,它会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它一定时间内,比如一年内的所有业务活动,包括合规的情况,符合规章制度的一些情况。

  主持人:这是不是可以说和过去相比,在处标准上更完善了?

  邓红国:应该是这么说,我们定一些相应的,专门的一章,专门订了一章,叫法则。在处罚违反我们规定的这些代表机构的违法活动中间,我们有了明确的依据,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一家外资银行没有经过我们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代表机构,这样的话我们如果经查明事实确凿的话,处理起来五年之内,我们就不会受理它提出的新的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这就是我们相应的罚则的基础内容。

  主持人:更严格了。

  邓红国:更完善了。

  主持人:这回新办法的修改,在修改的过程当中有什么大背景吗?也就是说为什么要修改呢?是不是跟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它所承诺有关呢?

  邓红国:应该说有直接关系,但在接受这个问题之前,我需要介绍一些背景情况,从总体上讲,中国的金融市场开放,包括银行业市场开放,不是从加入世界贸易以后才开始的,实际上从相对于保险和证券业来说,银行业的市场开放时间更长,规模更大,深度更深,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从1979年批准设立了第一家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代表处以后,经过了20年的时间了,在中国土地上经我们批准设立外资银行内的机构,一共有400多家,到去年底为止。其中190家左右是营业性机构,还有214家,到去年底为止,是代表机构,不能做业务的,就是我们刚才一直在谈到的。

  主持人:可以做业务的已经有多少了?

  邓红国:190家,到去年底为止。这说明什么问题呢?说明在中国外资银行,设立的外资银行和所有与我们人均GNP相同水平的国家相比,数量是最多的,可以说数量是最多的,同样就数量而言,在中国设立外资银行的数量,甚至远远超过许多人均GNP高于我们的国家和地区,这是我们手上有许多数字和情况来说明这问题。在20年中间,这些外资银行通过做的业务非常活跃的,已经引来了大量的资金,引来了非常先进的管理技术、管理体制,带来了新的产品,管理经验和培训了许多人才,活跃了这个市场的竞争机构,在许多方面已经成为我们整体的金融市场不可获缺的一块,一个重要的力量,从整体上讲,它的非常重要的,发挥非常大的积极作用,这是我们想讲的主要问题之一,主要的背景情况之一。同样根据中国政府在加入世贸组织中间的法律文件,我们做了非常大的实行修改,把现有的法律框架进行了修改,在刚才我谈到的开放现状,只是讲到机构和业务的情况,我们现有法律框架在加入前后做了什么样的调整,我们可以从三个层次来考察,第一个层次叫法律,全国人大来颁布的,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这个层次这两个主要的法律,在这次调整中间并没有修改。第二个层次我们叫行政法规,是1996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1996年底经国务院批准的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暂行管理办法,同样具有新的法律层次效率。第三个层次,我们讲的是人民银行颁布的一系列监管外资银行办法,包括刚才提到国务院条例的细则,包括它的一些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包括设立网点方面的,在第二个和第三个层次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们根据承诺做出了非常重要的修改,这就是我刚才谈到的。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这么几个方面,一个就是1996年的条例,这个在去年底12月30号经国务院批准颁布了新的,名称没有变化,它的实际期限呢是2002年的2月1日,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也同样对这个管理条例的,国务院颁布的条例细则进行了工作量非常大的修改,非常实质性的修改,这个次层的细则也是在许多方面综合了原来五年到六年中间的管理实践,参考了国外这些国际监管同行的经验和惯例,我们也做了非常大的修改。同时除了我提到的这两个主要的文件之外,我们还做了一些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同城网点等等中间的部门规章,就是人民银行颁布了相应的部门规章,来管理外资银行设立风吹草动城网点的这种行为。

  主持人:邓先生,刚才您介绍了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代表处的一些情况,我们还想请您讲一讲,国外的金融监管当局在外资设立代表处的时候,它的监管程序是什么样子的?

  邓红国:从总体上讲,我需要明确指出的,这里是说审批制度是共同的,据我们了解,特别是发达国家来讲,在任何其他国家的银行,在本地设立代表机构的话,同样适用的是审批制,从金融监管当局来说,即使是一家商业机构提出了在本地要设立代表机构的话,它也是必须慎重对待,它要考察这家申请者的具体经营、合规的历史等等各个方面,包括所在地区的监管,金融监管水平等等各方面的情况,才能最后做出决定。我想说的是这些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在考虑申请者在设立代表处的申请中间,也是非常慎重的,它是必须经过它的正式批准。

  主持人:这次管理办法中,对外资金融机构在界定方面和以前也有所不同,以前还包括保险和证券的机构,这是基于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这种现状而考虑的,而国外是混业经营,这就有点不方便,这种状况以后会改变吗?

  邓红国:从中国目前的情况来说,它还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按照不同的法律,就是我刚才讲的法律层次,法律框加层次中间的第一个层次中间,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分别界定了不同类型机构的主要活动范围的规范,相应的执行这些法律的相应部门,国务院的相应部门,作为管理机关,也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保监和证监会来分别实施,目前的框架和管理体系是这样的,其实在争论已经有很长时间了,我们可以从个人的角度来看,可以明显地看出,混业经营它在许多方面有比较明显的优势,对于经营者,对于这些服务的提供者和服务的这种接受者、消费者来说,他可以进一个门,他可以做所谓的金融超市,他可以享受不同的、按照他所能承担的风险购买不同的产品,成本也降低了,经营者的成本也降低了,同时解决了一个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我所提供服务的客户,比如企业、比如个人,他究竟有多少钱,他把他现有的钱放在什么样的篮子里头了,这个篮子了几个鸡蛋,他能够冒多大的风险,他已经冒了多大的风险,我还能给他提供什么样的产品和服务,有所来要在非业经营的情况下,一家金融机构就做不到这一点,而在混业经营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相当程度上得到了缓解,所以我个人认为,它是比较明显的优势。至于今后多长时间,争论中间有一个问题,中国是不是应该实行混业经营,多长时间以后实行混业经营,我个人觉得首先它是一个在立法程序上有一定问题,现在的法律框架下还是在不同的框架下运行。

  主持人:台资银行要进入大陆来设立代表处,它的审批程序也是这样的吗?

  邓红国:应该是一样的,目前来说台湾的金融监管当局直到不久前才解除了这种禁令,允许台湾的金融机构到大陆设立金融机构,现在只是设立代表处,符合条件的这些台湾金融机构已经相应地提出了一部分申请,我们也是按照同样的管理办法,刚才我们谈到的新的管理办法,来考虑这些台资的金融机构在大陆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

  主持人:他们会来这设分行吗?这个门槛对他们来说究竟有多高?

  邓红国:实际上台资银行要想设立分行,必须遵守国务院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应管理规定,在这里头就像我提到过的,香港、澳门、台湾的金融机构,要想设立营业性机构,比较适用这个条例,所以只有满足了设立两年代表处以后,台资银行才有资格来提出设立营业性机构的申请。这是不同层次的问题。

  主持人:大陆的银行什么时候可以到台湾去设立机构呢?

  邓红国:这恐怕不光取决于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银行业机构的市场管理者,多方面的愿望, 首先它是一个商业第一的考虑,中国的这些商业银行,它要考虑有没有客户,有没有市场在台湾岛上,如果有的话,我们可以考虑批准这样的中资银行到台湾去设立商业机构,台湾的金融监管当局去什么时候解除对大陆金融机构的申请这种禁令,现在台湾还是不允许大陆的机构去设的,处于目前的这种状况。

  主持人:赵俐婷 责任编辑: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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