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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协委员呼吁:精神赔偿应列入国家赔偿法


  羊城晚报消息:针对国家赔偿法只规定了物质赔偿,而没有规定受害人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全国政协委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郝明金呼吁:“所有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导致人格尊严受到侵犯造成损害的人,都应该得到相应的国家赔偿。”并提出尽快修改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将精神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三项意义:修改后可得彰显

  “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是非常有必要的。”郝明金细数其中的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对公民权益的全面保护。公民享有的人格尊严权应当与公民的财权和其他权益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二来有利于实现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无论是发生在公民之间的侵犯人格尊严权的行为,还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行为,凡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受害人都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国家机关也没有豁免权;三是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增强责任意识,慎重行使手中所掌握的权力。

  三项条件:已经基本成熟

  郝明金认为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条件:

  一是物质条件———我国社会经济经过20多年的持续发展后,已经拥有了相当的财政条件,国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不会给国家造成过重的财政负担,更为重要的是,经济条件不应该也不能成为免除国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

  二是社会条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都有了很大提高,受害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多数人对此表示不理解和持批评态度,已经形成了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社会条件。”

  三是法律条件———国家赔偿的概念、基本原则和赔偿方式都来源于民法,二者有许多相通的地方。

  “处女嫖娼案”

  2001年1月8日晚,19岁的农村姑娘麻旦旦在她姐姐理发店里看电视,突然被泾阳县蒋路派出所一干警和聘用司机带到派出所,要她承认有卖淫行为。随后,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处罚裁决书,认定麻旦旦为“男性”并且有“嫖娼”行为。在麻旦旦申请复议后,咸阳市公安局两次让她到医院进行“处女膜完整”鉴定,结果都证明她仍是处女。后麻旦旦状告公安局和泾阳县公安局(图,photocome供图)。然而,一审判决只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74.66元,医疗费1354.34元、误工损失费每日25.67元。

  “史延生死缓案”

  黑龙江铁路工人史延生因抢劫被判死缓两年,其母等3人被判包庇罪,后被证明都是冤案,他们共被羁押十几年仅获赔偿6000余元,一天的自由才折价1元多。如此之低的赔偿数额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十分普遍,据北京市统计,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行政赔偿案件最高额仅为2万元,绝大部分只有千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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