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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菊芳代表:关于进一步明确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的建议


  中国网消息:扶贫助残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文明程度的标志,残疾人就业不仅是从经济上解决这一群体的生存困难的举措,同时适合残疾人士就业的工作氛围和正常的其他普通人共事,是从心理上转变他们自卑心理、封闭心态的不可缺少的生态环境,在正常工作、正常激励条件下,他

  们将逐步建立起个人尊严和自重的健康心理,这才是从根本上帮助残疾人获得健康人生的条件。由此我们建议:

  一、对残疾人资助不宜全部通过发放救济金的办法,应区别残疾程度,对重度残疾发放最低保障金,而对有能力从事工作的人,仍应提倡动员社会力量帮助就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要以[1994]155号文件下发《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这一文件被很多地方的民政部门、税务部门界定专为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而定。为了鼓励全社会的力量举办各类社会福利事业,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以国办发[2000]19

  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详细规定了社会力量投资创办社会福利机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予政策上的扶持和优惠,其中第三款第四条规定:“对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和兴办的第三产业,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国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现行国家税法规定执行”从以上内容,己很明确,社会力量包括民营经济人士举办的福利企业,也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其方法和额度参照己执行的[1994]155号文件。但在具体执行中,各省区差距很大,东部和沿海省区,基本一视同仁,对福利企业不分民政局办还是社会举办,均按照[1994]155号文件的减免条件及额度执行。但在一些西部省区,对国办发[2000]19号文件指出的按现行税法执行条款,则理解为现行税法就是[1994]155号文件,这个文件的兑现就是民政部门办的福利企业。社会福利企业可以享受荣誉但是没有参照的税法标准,这样就便国办发[2000]19号文件没有任何实际的指导和参照意义,将福利企业分为“民政局办”和“社会举办”两大类,前者有法可依,后者优惠查无实据。这种理解和执行的后果是西部地区很难动员社会力量举办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更难实现在西部大开发中安置好残疾人这一社会公众的共同责任。建议尽快明确社会力量举办福利企业的地位和优惠政策,以有利于创造残疾人群体就业良性的环境和他们自身的心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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