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政治指标的“可观增长率”
一如既往沉稳,面带微笑。10日上午,在热烈的掌声中,李鹏委员长缓步走向人民大会堂的讲台。
2000年3月9日,李鹏首开委员长亲作常委会报告先河。今天,这是他以委员长身分作的第4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也将是他在人大作的最后一部报告。
热烈的掌声过后,大会堂里只有李鹏的声音回响。合着报告的旋律,代表们凝神细听,思绪穿越过去5年时空。
当世界经济一直在2%上下徘徊时,中国却排列出7.8%、7.1%、8%、7.3%、8%这样一组令人欣喜的增长率。然而,这并不足以反映过去5年中国发展的全部内涵。
与经济指标一样,民主政治指标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的尺子。在中国人基本实现梦寐以求的基本小康的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步履坚实。
在会场中,最后一次列席会议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常沙娜表示,她是“带着激动的心情”听取报告的。因为共同走过昨天,她对报告的字里行间体味愈加深刻。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外交领域的风云人士李道豫认为,本届人大对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政治制度“有所发扬,有所创造,有所推进”。这个报告的确很好,充分反映了实际情况。
就在李鹏向大会报告之前,海外媒体也发出了这样的报道———“中国人大日渐发挥作用,向依法治国迈进”。
聆听一部浓缩5年中国民主政治精华的报告,人们有理由对中国民主政治指标的“可观增长率”表示钦佩。
对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理论破解
法者,绳墨也,尺度也。古代社会尚讲规矩,现代社会不仅是一个立规矩的问题,更要谋求一整套科学的立法体系。
九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建立之初,一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专题研究小组”悄然组成并开始工作。小组成员不仅有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的领导王维澄、乔晓阳、胡康生、杨景宇等,还有“重量级”的专家刘海年、王家福、厉以宁、应松年等。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前无古人的历史命题,如今不仅有了实践的建树,也有了理论的破解。
中国特色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特别是邓小平关于民主法制的指导思想确定了其性质和发展方向;其次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根本出发点;第三,这一法律体系继承了我国优良的法制传统,同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第四,具有阶段性的特点,由于我国的法制建设还在发展进程中,所以法律的制定应当既有前瞻性,又留有余地。
法律体系的含义是,以宪法为基础,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类别,以民事、刑事、经济、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基本法律为核心,以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内容的法律体系。
厚积“勃”发的立法跨越
历经5年风雨,日历翻到了2003年3月10日,李鹏委员长面对2892名人大代表,把值得加上着重号的一个段落印在他们的记忆中:
“在前几届工作的基础上,经过不懈努力,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每个法律部门中的主要法律已经基本制定出来,加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中国立法厚积而“勃”发。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今,中国立法进入了历史上最快最好的时期。
回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立法进程,乔晓阳代表把它分为三个阶段,即第一阶段的“打好基础,建立框架”;第二阶段的“围绕重点,加强立法”;第三阶段的“充实完善,提高质量”。
乔晓阳说,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期正处于第三阶段。当年尚在研究中的法律体系今天初步形成,怎能不使这段历史的参与者感慨万千。
熟悉中国立法的人都不可能无视5年中的一些细微变化。
曾有一度,一部法律在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就审议通过,这在法律的“荒芜时代”无可厚非。
但代表中的一些专家指出,法律在起草和制定过程中的透明程度,影响着公众的参与程度,它不仅关系到在立法民主基础上产生“良法”,还关系到法律产生后能否被公众自愿接受和自觉适用,对建设法治社会有深刻的影响。
2001年初,人们在权威报纸上见到了婚姻法修正草案的全文。在50天时间里,来自全国各地的3800多件函电飞向了人民大会堂。来信者中最大的90岁,最小的13岁。
这样的情形在九届全国人大组成以后还发生了3次,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合同法草案都被交付全民讨论。
还有一个重要举措是不能被忘记的,即立法的“三审制”被普遍确立,有些争议较大的法律甚至经过“四审”、“五审”。
严谨、民主、科学的立法新风
2002年12月23日,一份关于终止审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的书面报告摆在常委会组成人员面前。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存在较大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委会报告,该草案终止审议。
这种情况在九届以前是没有过的。九届以来作出了两个终止审议法律案的报告,另一个是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草案。这体现了立法者更加强调以质量为本,也吹来一股严谨、民主、科学的立法新风。
将法律解释纳入立法工作的视野,法律解释已经成为常委会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现有的9件法律解释中,有8件是本届作出的,而在九届以前只有1件。
来自地方人大的一些代表称,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一做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可以确保法律规定能准确明晰地反映立法原旨,及时解决法律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代表中的一些九届全国人大常委还记得2002年9月26日至27日举行的一个立法论证会。
文物保护法修改草案此前虽经“三审”,但在馆藏文物如何管理和利用等问题上,分歧仍然很大。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工委召开的这个论证会,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和廓清。就在这次论证会后不久,文物保护法修正案终于“四审”通过。
波澜不惊,变化总在寻常间。务实的李鹏在报告中总结了本届常委会六条立法的重要举措和做法。代表们认为,这是“对中国立法工作的重要贡献”。
李道豫说:“这届常委会对立法工作有很大的创造。委员长和各位副委员长做了大量的工作,不仅主持立法,还亲自下去调研考察。可以说本届常委会创造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整套立法经验,对今后进一步形成立法体系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值得继续运用和发扬的。
人大监督走出“从没走过的步子”
1998年岁末的一个冬日,一个全新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成立。有人认为,这个冬日激荡起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监督的暖流。
这个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是协助全国人大财经委,承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预决算、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
一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相继通过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和关于加强经济监督工作的决定。
人们注意到,近几年来,全国人大会议召开前一个半月前,预算工委要听取财政部关于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汇报。全国人大会议召开前一个月,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听取这个汇报,由财经委对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议。在每年3月举行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全体代表听取财政部部长代表国务院作的预算报告。
权威人士披露,目前,中央160多个一级预算单位已全部编制了部门预算,国务院29个部门中除特殊部门外,有26个编制了部门预算。已经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有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18个在财经委员会内设立了预算处或预算室。
代表们指出,这些不仅表明对中央预算的三阶段审查工作程序已经初步形成,还说明全国人大对计划预算审查实现了“由程序性审查向实质性审查的转变”。
一位亲历这一过程的资深代表说:“本届监督工作有新的发展创造,特别是针对群众关心的中心问题和当前改革建设中的突出问题的监督抓住了要害。对政府的监督走出了几步,是过去没有走过的。关于司法方面的监督也有了很大进展。”
伴随波澜壮阔的中国改革大潮,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宪法的阳光下,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重笔写意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灿烂篇章,浓墨勾画中国社会主义法治锦绣画卷。
代表们把热烈的掌声送给李鹏委员长,送给胜利完成历史使命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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