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广东的人大代表李力遇到了一个难题。
今年初,《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颁布实施,这个地方性行政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李力觉得有些问题其实很难办。比如,如果有些信息明明老百姓认为自己是应该知道的,但是政府却认为那是秘密,根本就不能外泄,那该怎么办?就算闹上法庭,还可能遇到这么一种情况,就是政府以涉及机密为由,拒绝原告上庭,这时候又该怎么办?
据说,广州的规定明确了两个概念:政府是信息公开的义务人,老百姓
是信息公开的权利人。一方政府能主动给自己定规矩,让老百姓监督,其勇气还是可嘉的。但是,正因为这个规章是政府规章,是政府制定的,所以,到底哪些信息应该公开,哪些信息是国家机密,属于不宜公开之列,是由政府部门说了算的。换句话说,老百姓是有要求信息公开的权利,但政府信息公开究竟履行什么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意愿。
其实我不怀疑广州市政府方面的诚意。但是从逻辑上来说,面对这样一个规定,老百姓很可能就会遇到上面假设的尴尬。政府定了规矩是要老百姓监督的,偏偏就在监督的问题上,老百姓的权利是虚置的。这一点,恐怕规定的制定者当初也没有想到。即使想到了,一个政府规定也解决不了这个难题。
其实,除了是否要公开,政府信息还可能遇到向谁公开的问题。比如涉及到税务、海关、统计、商检和工商部门的一些企业和个人信息,这些信息是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基础。按理说,如果我们打算建立一个公开的征信市场,这些信息是应该对所有打算进入这个市场的中介机构开放的。但是在很多地方,这些信息是定向开放的。就是说,由政府机构指定一家或者几家合作伙伴,政府机构向这些指定的信息开发商提供信息,由他们建立数据库并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
我不知道这是不是又一种信息垄断。也许区别在于,政府把垄断的权利交给了自己选定的企业。
凡此种种,所谓的信息公开就成了一句空话,看上去很美的政府规定就成了涂在脸上的劣质化妆品,根本经不起细细打量。
自我监督常常依赖道德的力量,我们常常假设这种力量是可以相信的,但是如果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和制度框架做保证,权力的滥用几乎是不可避免的。或许正因为如此,李力还是把自己的议案拿到了人大会议上,要求为政府信息的公开专门立法。据说,相关法律也确实在制定中。果真如此,广州市遇到的尴尬有解决的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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