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五年中,司法解释可谓是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大亮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最高人民法院五年来制定了170件司法解释,同时还及时清理、修订了与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承诺不符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2000多件,废止的177件司法解释已向社会公布。
但是,司法解释也是引起人们较多议论的一个话题。在此次“两会”上,一些代表对某些司法解释提出的质疑引起了大家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关注。因此,如何澄清认识、理清思路、寻求对策,是解决司法解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搞好司法解释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司法解释是公平与正义价值的本质要求
法律作为一种普遍的、基本的社会规范,是抽象的、概括的,而法律适用的对象却是千差万别的,因此,在具体适用过程中法律解释就显得十分必要。具体到我国的情况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说,目前我国法律不尽完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比较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很大,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使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具体化,增加裁判的公正性,减少对同一事实作不同认定、对同一个法律作不同理解等情况的发生;同时,司法解释通过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增加裁判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在这一点上,司法解释要远远优于英美法国家的判例制度;司法解释还可以弥补法律规范的某些不足,在一定的范围内更充分地体现法律的精神,实现实质上的公正。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司法解释是公平与正义价值的本质要求,是对司法权的一种约束而非扩张。
司法解释是法院审判职能的本质体现
司法活动本身就包含解释法律的功能,解释法律是司法活动的必要前提,没有对法律的解释,就没有对法律的运用。江必新副院长接着说,法官在具体办案时,首先要理解法律、解释法律、应用法律,只不过那是针对个案对法律的解释。当然,抽象性的“司法解释”具有准立法的性质,是介于制定法律与适用法律之间的活动。但由于这种解释权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并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在一般情况下,不具有创制的功能(除非所规定的事项当然属于司法权的范围),因而与立法权具有本质的不同。最高法院行使司法解释权,既是对法律规范的具体化,也是对裁判经验的总结,是对个案精神的提炼和裁判主旨的“汇编”。可见,司法解释是法院审判职能的本质体现,是法院履行司法职能的必要工具。
司法解释的过滤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制定的这些司法解释内容几乎涵盖了所有审判和执行工作领域,涉及到惩处各种刑事犯罪,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保护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维护妇女、老人、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等各个方面。
在今年“两会”上,有代表对有关司法解释提出质疑。很多代表认为,正如法律很难制定得完美无缺一样,司法解释也可能存在有待完善之处。所以如何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防止不当司法解释的出台,或及时纠正、废止不当司法解释,就是在肯定司法解释工作积极意义的同时所要关注的另一重要问题。
最高法院江必新副院长形象地将司法解释的监督机制称为“过滤机制”。他说,就像我们不能因为法规和规章可能与法律相抵触就废止所有的法规和规章或者取消有关机关的制定法规规章权一样,避免不当或违法的司法解释的出现,关键在于采取制度化的措施,提高司法解释的水平,应该从四方面着手:一、制定司法解释必须吃透立法精神与原意,但同时也要发挥司法解释的能动性,有限制地填补法律上的漏洞,在进行司法解释的时候,我们“不仅仅要探讨立法者在立法时的想法,还应该探讨立法者在现实的情况将会如何想”,这样司法解释本身才能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才能保证司法解释拥有鲜活的生命力;二、完善程序制度,如对重大的或意见分歧较大的司法解释可以考虑通过听证会、辩论会、座谈会、提交全民讨论、上网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规范司法解释制定的过程,增强司法解释的透明度和民主性,提高司法解释的质量;三、把好司法解释的技术层面关,减少或避免技术体例、表述方式等方面的失误;四、加强监督机制建设,就内部来讲,不合时宜的司法解释要及时进行清理、修改;就外部而言,就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加强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司法解释进行监督,有权撤销违法的司法解释,也可用立法解释替代不当的司法解释,或通过立法解释统一认识和意见。
司法解释要加强“解释”精益求精
江必新副院长还特别强调,当前,有些同志对某些司法解释的个别条文存有异议,主要是对有些背景还不甚了解,或者是因为具有不同的价值追求,因此,最高法院有必要加强对司法解释的解释和宣传。
司法解释工作中的问题不能掩盖司法解释工作的重要意义,同样,司法解释的成就也不能完全避免司法解释工作中的不足。扬长避短、精益求精应该是下一步搞好司法解释工作的原则。我们期待着,在未来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司法解释工作在“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过程中取得新的业绩。(记者 杨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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