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9日电题:循环经济促进法 确立系列制度破解发展瓶颈
顾瑞珍、余庆红
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项资金、对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实行财政支持、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了一系列经济手段,以激励循环经济发展,破解资源、能源、环境等发展瓶颈。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同时也付出了很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有关专家认为,“这些问题与中国资源利用效率相对低下密切相关。”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能源、环境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继续前进的瓶颈制约。此次通过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了国务院和各省、区、市政府要设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
这一系列激励措施还包括,将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对于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国务院和各省区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将其列入国家或者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
此法还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和设备,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措施激励循环经济的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
专家指出,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必须依法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调动各行各业各类主体的积极性,激励他们走循环经济的道路。
所谓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也就是资源节能和循环利用活动的总称。其最终要达到的目标是,以较小的发展成本获取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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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