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29日电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今天下午表决通过《循环经济促进法》。在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岳峰表示,循环经济促进法需要制定的配套规定,有些已经出台并已经实施。对目前尚未制定的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及时出台,以保证该法的有效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说,一部法律的实施,一般都需要一些配套的具体规定。不光是循环经济促进法,包括我们一些其他民事和刑事方面的法律。大家知道,可能还需要高院、高检在具体实施中做一些司法解释。还有相当一部分法律,需要国务院制定一些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进行配套。
黄建初称,发展循环经济,因为涵盖了全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的整个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涉及各行各业和众多领域,因为循环经济有不同的侧面,宏观侧面可以从一个国家的范围或者从一个省的范围,从一个市的范围。中观层面,可能包括产业园区。微观层面到每一个企业,它自己也可以进行一些内部清洁生产方面的循环。由此可以看出,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更加需要相关法规的配套。
黄建初介绍,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中需要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配套规定的主要有:(1)需要国务院制定有关废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再利用的行政法规。(2)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包括: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重点用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办法,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禁止在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限制生产和销售的一次性消费品名录及限制性的税收和出口措施,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和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节能产品、限制出口耗能高产品的具体办法等。这些配套措施,确实有些已经出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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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菁